【学生工作】转发学工部关于做好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08-09年特困补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8-12-31 点击次数:2978

    2008-2009年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本专科生和预科生)补助款已由新疆教育厅划拨我校。根据新疆教育厅文件《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上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学校行政处分。
3.学习刻苦努力,无降级。留级生留级当年不能享受困难补助。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5.勤俭节约,家庭经济情况非常困难。
6.在校期间无偿资助总额达3.2万元及以上者,原则上不予评定。
7.有关单位委培或定向学生不享受此资助经费,其困难由委培单位或定向单位负责解决。
二、资助等级和额度:
资助标准为三个等级:一等2000元/年,二等1300元/年,三等900元/年。
三、评定程序和时间:
1.2008年1月5日前,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学园)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大学外设奖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一份,留学院或学园备案)(表格在学工部主页上下载)。
2.2008年1月7日前,学院(学园)对申请表进行审核,按资助的基本条件,综合考虑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学习情况、在校表现和已获资助的情况等因素,确定一、二、三等资助的人选,并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具体的比例一等为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数10%,二等为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数20%,三等为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数30% 。
3.2008年1月8日前,公示并发放资助款。并将资助经费使用和发放的情况报新疆教育厅备案。
四、工作要求:
    本项资助作为帮助新疆少数民族特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他们积极进取,努力学习的重要途径,政策性很强。学院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在资助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按照文件和通知精神办理,坚决杜绝将资助经费平均分摊给学生的做法。
                              

党委学生工作部
20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