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关于“五四红旗团支部”评选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9-04-06 点击次数:4949

各团支部:

    为进一步完善“思想育人、创新育人、实践育人、文化育人”四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坚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强团的自身建设,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自身优势,调动广大团员青年的积极性,院团委将在全院范围内开展“五四红旗团支部”的争创评比工作。具体方法见 《浙江大学“五四红旗团支部”评选办法(试行)》,请有意申报的团支部于4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交至团委办公室,电子稿发至zdfxyxgb@zju.edu.cn。

 

共青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委员会

2009年4月6日

附件下载:
浙江大学校级“五四红旗团支部”争创单位申请表wescms/sys/filebrowser/file.php

浙江大学院级“五四红旗团支部”争创单位备案表wescms/sys/filebrowser/file.php

附:

浙江大学“五四红旗团支部”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通过建立科学的评选表彰和激励机制,推动创建“五四红旗团支部”活动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五四红旗团支部”活动要立足基层,重在创建,形成声势,力求实效。评选表彰坚持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评选

第三条  “五四红旗团支部”是学校团委对基层团支部的综合性最高奖励称号。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五四红旗团支部”争创申报和评选表彰。

第四条  “五四红旗团支部”的争创及评选面向全校所有学生及青工团支部,经校团委批准成立的各活动团支部也可参加。

第五条 “五四红旗团支部”分为校院(系)两级,院级“五四红旗团支部”由学院(系)团委、直属团总支(以下统称“院级团委”)负责审核及命名,校级“五四红旗团支部”由院级团委推荐,校团委进行审核及命名。

第六条  “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评比环节分为:

①各团支部向院级团委申报院级“五四红旗团支部争创单位”,并上报争创实施方案;

②院级团委审核后确定院级“五四红旗团支部争创单位”,并向校团委备案,同时向校团委推荐校级“五四红旗团支部争创单位”;

③校团委根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同意为校级“五四红旗团支部争创单位”;

④校团委向校级“五四红旗团支部争创单位”授牌,各争创单位有一年左右的“五四红旗团支部”争创方案实施期;

⑤方案实施半年后,校级“五四红旗团支部争创单位”向校团委递交争创实施中期总结,由校团委对各争创单位进行中期检查;

⑥方案实施期满后,校级“五四红旗团支部争创单位”向校团委递交争创实施总结;

⑦校团委对校级“五四红旗团支部争创单位”争创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比,评选出校级“五四红旗团支部”;

⑧校团委对校级“五四红旗团支部”进行授牌及表彰。

第七条  每年度各院级团委设立的院级“五四红旗团支部争创单位”数量不足3家的,不向校团委申报校级“五四红旗团支部争创单位”;各院级团委设立的院级“五四红旗团支部争创单位”数量为3家及3家以上的,原则上可向校团委推荐1家校级“五四红旗团支部争创单位”。

第八条  校团委在对校级“五四红旗团支部争创单位”进行方案评审、中期检查及期满考核评比时,原则上采用差额评选的原则进行。评选的办法可采用现场答辩、公开展示及投票、综合评分等多种形式。

第九条  “五四红旗团支部争创单位”争创有效期为二年,二年没评选为“五四红旗团支部”的单位重新进入新一轮争创申报。

 

第三章 “五四红旗团支部”评选条件

第十条 班子建设

1、民主选举产生团支部委员会,团支部班子健全,能够集体决策,分工负责,主动与班委会协调工作。

2、每年召开一次团支部换届选举会议,按期换届,举行团支部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民主选举。

3、定期召开团支部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团支部干部会议,且有会议记录或纪要。

4、团支部制度健全,工作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计划详实可行,总结全面。

5、团支部班子成员综合素质高,工作作风深入,对团支部大学生有感召力和影响力。

6、团支部做到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团组织生活,组织生活出勤率高,且组织生活有记载且内容详细完整。

7、团支部班子成员之间工作相互配合,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

第十一条 制度执行

1、团的日常工作

(1)坚持在团员中进行共青团意识主题教育。

(2)严格执行团费收缴规定,按时向院级团委缴纳团费并全部交齐。

(3)新生报到和毕业生离校时,及时做好组织关系的转接,并认真做好一年一度的团籍注册工作。

(4)认真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团支部工作手册》填写及时规范。

(5)定期向上级团组织汇报支部情况,遇突发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

2、团建工作

(1)按照上级工作部署,认真做好团支部的团员教育评议活动。

(2)严格执行团籍管理规定,按时做好团籍管理工作。

(3)按照团员发展工作程序,做好新团员发展工作。

(4)按照团委推优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团内的推优工作,并且无差错,工作成效显著。

第十二条 主题活动

1、思想教育

(1)能出色完成上级团组织统一安排的重点活动,并且组织有特色的主题教育活动。

(2)能形成本支部的品牌的思想教育主题活动。

(3)能经常教育团员端正政治态度,提高政治修养,动员广大团员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支部内申请入党的团员多,形成了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良好风气。

(4)针对社会重大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主题活动,进行有效的学习、讨论。

(5)团支部成员能够经常的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6)能够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团员青年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遵守学校的各项纪律。

2、理论学习

(1)利用“党章学习小组”等各种形式,开展学党章、学马列、学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科学发展观及学时事政治活动,每个短学期至少一次,并能结合团组织生活会,展开讨论交流。

(2)定期组织团支部成员学习关于提高自身素质的课程。使团支部整体素质良好,组织观念强,能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学习工作中能良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三条 基层团支部生活

1、团日活动

(1)每月按照上级团组织制定的当月主题,认真组织本支部团员开展主题团日活动。

(2)团支部成员能够积极参与团日活动,出勤率高。

(3)团日活动完成质量高,形成多样,内容丰富,对团支部成员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2、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

(1)支部有一批热心参与公益活动的青年志愿者,能积极参加学校及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志愿者活动。同时支部定期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

(2)按照院级团委关于社会实践活动的安排意见,结合专业特点,动员和组织广大支部成员积极参与以“三下乡”为主题内容的社会实践,支部成员参加活动的比例高、收获大、效果好、成绩突出。

3、学风建设

(1)团支部通过多种形式积极促进班风学风建设,团支部具有争先创优、比学赶帮超的浓厚学习氛围。

(2)团支部内学习风气浓厚,考试无违纪和舞弊现象。

(3)团员青年学习积极性高、团支部内形成了良好学风和生动活泼、竞争的学习环境。班级学习成绩在可比范围内居上游。

(4)积极组织支部成员参加“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蒲公英”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浙江省新苗人才计划”、SRTP等学生科研活动,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5)积极开展或参加各种读书、演讲、知识讲座、学习竞赛等学习教育活动,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4、校园文化活动

(1)积极组织本支部同学参加科技文化节、社团文化节、体育嘉年华等校园文化活动,且成绩突出。

(2)结合专业特色积极开展创新活动,且在校园中引起强烈反响。

(3)支部成员积极参与各级学生组织,并认真工作,成绩优秀。

5、素质拓展

(1)支部成员熟悉“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支部成员参加“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各类活动的比例高、收获大、效果好,获得第二课堂积分多。

(2)支部素质拓展认证与考核工作规范,支部内建有完善的素质拓展考核小组,每学期的素质拓展认证工作及时准确。

6、青工团支部开展的特色活动

(1)积极参加各种专业技能的学习培训活动,支部成员整体业务水平在可比范围内居上游。

(2)围绕学校及各部门、各单位工作重心,创新性地开展各项工作,工作实绩受到上级肯定。

(3)积极参加各级“青年文明号”的申报和创建活动,并通过“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有效提升支部成员的专业技能及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活动阵地

1、重视团的宣传阵地建设,能利用好网络、板报等各种形式展示支部形象、教育团员青年。

2、能较好地利用各类社会资源开展团支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3、其他阵地建设成绩突出。

第十五条 其他

1、支部曾荣获各级各类“十佳团支部”、“先进班级”等荣誉称号的在争创及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

2、支部成员有严重违纪行为受到学校处分的不得参与争创及评选。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六条  被授予校级“五四红旗团支部争创单位”的团支部获得500元创建基金,主要用于“五四红旗团支部”创建的组织建设及活动开展。被授予校级“五四红旗团支部”的团支部获得500元奖金。校级“五四红旗团支部争创单位”和校级“五四红旗团支部”原则上在每年的“五·四”前后授予。

第十七条  学校团委对校级“五四红旗团支部争创单位”和校级“五四红旗团支部”专门发文进行命名,并授予牌匾。在宣传和推广团支部工作经验同时,优先提供负责人学习和锻炼机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青工团支部的“五四红旗团支部”评选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各院级团委“五四红旗团支部”的争创和评选成绩将作为各院级团委评选“五四红旗团委”的重要评比条件。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试行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共青团浙江大学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