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想与现实的距离――社会保险法解读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1-03-30 点击次数:7829
3月25日下午,光华法学院第19期民商法学术沙龙在之江校区7号楼106室如期举行,陈信勇教授给大家带来了名为《梦想与现实的距离——社会保险法解读》的主题报告。沙龙由徐进老师主持,我院王为农、陈旭琴、周江洪、周翠、陆青等老师以及研究生出席了本次沙龙。
陈信勇教授首先介绍了《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情况。该法于2010年10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接着,陈教授从中国构建社会保险制度的社会背景、社会保险制度的功能、社会保险法的制度创新、待解决的问题等四个方面对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做了详细的论述。
陈教授指出,中国构建社会保险制度的社会背景既不同于19世纪80年代的统一德意志帝国,也不同于罗斯福新政时期的美国,或二战后的英国。我国的现代社会保险制度是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后方着手建立的,因此其背景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济背景,涉及经济体制转型和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两大国情。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增加了建立统一社会保险体系的难度,而在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庞大农民工群体和失地农民群体,因为无法越过城乡壁垒,出现了半城市化现象,成为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一个难题。但毕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为实施社会保险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人口背景,即快速人口老龄化的国情。由于老龄化超前于现代化,呈现“未富先老”的局面,加大了中国构建社会保险制度的难度。但中国目前正处于人口抚养比最低、劳动人口负担最轻的时间,有利于积累社会保险基金。三是政治背景。近十余年来,党中央采取了社会保障入宪、改革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明确政府的社会保险职能与责任、推进社会保险立法、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等一系列重要政治措施。社会保障是民生问题,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就成了民生政治的重要目标。四是文化背景。慈孝、荒政、慈悲观等理念成为中国古代社会保障的主要理念,支撑着家庭保障、朝廷救灾以及民间慈善活动。我国在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中,必须摒弃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家、企业保障”、“平均主义”理念,积极培育社会保障权是基本人权的理念,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承担共同责任的理念,以及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共享理念。
论及社会保险制度的功能时,陈教授认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功能包括经济性功能和社会性功能。关于其经济性功能,从个人层面看,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和增加生活消费开支;从国家、社会层面看,能促进国民收入再分配、促进经济发展与就业、调节投资和融资。关于其社会性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稳定。社会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对于未来生活的安全感,解决被保险人的实际生活困难,解除可能出现的焦虑心理,有利于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二是促进社会公平。现代社会保障作为国家实施的重要社会政策,通过调节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等手段,缓解社会不公和社会紧张状况。通过包括社会保险税费在内的税收政策,进行国民收入再分配,有利于消除各种社会歧视和社会排斥,促进社会进步。三是加强社会团结。当代中国各社会阶层由于拥有不同的职业背景以及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状况不同,容易产生社会隔阂。培育社会保障共识,实际上就是培育共生共荣的社会团结共识。能消弭因社会分层等原因造成的社会隔阂和社会分化,促进社会团结,防止社会分裂和社会解组。
接下来,陈教授着重论述了《社会保险法》的制度创新。《社会保险法》包括12章98条,分别规定总则、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它的主要制度创新在于三个方面:
一是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大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是明确了各社会保险项目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如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项目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项目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项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该法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三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筹资渠道。《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用人单位、个人和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缴费;居民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等等。
此外,社会保险法还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社会保险监督和法律责任等制度,并在某些地方留好了制度衔接的榫眼。
最后,陈教授指出,尽管《社会保险法》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例如授权性条款过多问题。社会保险法在很多方面规定了授权国务院规定的条款,其中不少是因为部门利益冲突难以调和而刻意规避,社会保险法颁布以后,国务院面临繁重的配套立法任务。另外,《社会保险法》也有一些规定被公众所质疑。如公职人员的参保问题有将公务员和企业职工之间悬殊的不平等待遇合法化之嫌,而国务院自行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也使人颇感疑惑。再如事业单位职工的参保问题。按照现行规定,曾经与公务员同属国家工作人员,享受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职工,将与企业职工一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这个规模庞大的高知识群体将面临一场制度改革的阵痛。又如依城乡标准分别建立城市、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问题也有加固城乡之间制度藩篱之嫌,与城乡统筹的科学发展观并不相符,等等。
在主题报告告一段落之后,出席人员就民办教师、赤脚医生、买断工龄的国企职工、归正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以及生育津贴、劳务派遣等制度进行了热烈探讨,参加沙龙的同学也就自己的困惑向陈教授提问并得到了满意答复。本次民商法学术沙龙活动顺利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