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论坛”第七期综述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1-04-11 点击次数:7047

暮春时节,正是草长江南、树生杂花之时。在这样的一个阳光明媚的春日,我们迎来了“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论坛”的第七期。4月1日下午3时,论坛在之江校区的七号楼103室准时召开。本次论坛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王晓霞检察官(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美国天普大学法学硕士)作主报告,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鲍健检察官(光华法学院校友、美国天普大学法学硕士)、林劲松副教授、胡铭副教授和叶良芳副教授作点评。论坛由兰荣杰老师主持。
 
王检察官首先简单介绍了我国和我省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从全国范围看,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但浙江省的职务犯罪比率却在下降。在部分传统行业,职务犯罪还保持比较高的发案率,一些新群体、新环节的职务犯罪也不断涌现,犯罪的手段也愈加隐蔽。其次,王检察官分析了我国相关法律的不足:一是《刑事诉讼法》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权规定的手段不够,取证权强制性不足;二是《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中关于技术侦查权和秘密侦查权的法律依据缺失,实际运行效率与反腐败形势不相符;三是新《律师法》造成惩治职务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新的不平衡。总之,职务犯罪的侦查还是缺乏法定的侦查措施和侦查手段,科技含量也较低。
王检察官接着介绍了英美两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情况:第一,英美设有专门的职务侦查权机关,英国是反严重欺诈局,美国是检察机关和大陪审团;第二,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拥有强制取证权、技术侦查权和秘密侦查权;第三,职务犯罪特别侦查手段的授权表现出法定化、专门化、强制性和改革保守性等特征;第四,英美职务犯罪特别侦查权的发展趋势:1.侦查能力提高、效率提高;2.价值取向呈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3.强调“职权式”的侦查模式;4.改革相对保守。最后,王检察官指出了英美两国职务犯罪特别侦查权给中国的一些借鉴:第一,以确定性规范赋予检察机关强制取证权;第二,以确定性规范赋予检察机关的初查权;第三,以非确定性规范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和秘密侦查权;第四,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进入评议、讨论阶段,按照论坛的传统,主要是批判与争鸣。鲍健检察官首先从自己的工作出发指出了检察官在面对职务犯罪的一些困境。接着林劲松老师进行评议,他指出本次论坛是一次学术与实务、中国与西方、实体和程序的交流,同时也提出了“中国何时不需要口供?”的问题,对此王晓霞检察官给出了回应:基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对于口供的依赖是不可避免的,国外也普遍存在着这样的做法。胡铭老师说出了自己的感受:一是“分裂”,即职务犯罪侦查权需要强化和法治社会要求之间的分裂;二是“绝望”,即英美两国司法机关设置和中国的司法体制的不同导致法律移植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叶良芳老师也从刑法的角度,对两位检察官的报告和评议进行了点评。
老师们的评议激发了同学们发言的热情,纷纷举手提问。这次论坛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同学们还意犹未尽。最后,论坛在同学们的掌声中落下帷幕,我们也期待着下期“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论坛”。
                                          
                                              整理记录人: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