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组织部、团委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2-03-18 点击次数:2459

 
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
实施细则(2011年9月修订)》的通知
 
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级团委、直属团总支:
现将《浙江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2011年9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组织部共青团浙江大学委员会
 
           201199
 
 
 
 
 
主题词:推优 细则 通知
  报: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 郑强副书记
  送:纪委,党委各部门,各党工委,工会
共青团浙江大学委员会              2011913印发


浙江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
2011年9月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在我校共青团员中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
第三条 做好“推优”工作,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
第四条 深入开展“推优”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把那些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的优秀团员推荐到党组织中来,在我校形成以党员为核心的青年骨干队伍,改善党员分布结构,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
第五条 在校的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二、推荐对象的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推荐对象为:
1.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2.三好学生、三好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研究生干部;
3.各类奖学金获得者;
4.获校级及以上奖励的先进青年;
5.其他符合推荐条件的团员青年。
第七条 团组织在“推优”工作中,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真正把政治立场坚定,起模范表率作用的优秀团员推荐给党组织,既要防止求全责备,也要避免放松要求,“推优”的具体条件如下:
1.拥护党的纲领,承认党的章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积极参加团的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带头完成工作、学习任务,模范遵守团的纪律;
3.思想上进,已递交入党申请书,入党动机端正。积极参加团校、党章学习小组的学习,熟悉党的基本理论知识;
4.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意识,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5.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认真努力,成绩良好。青年教职工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乐于奉献;
6.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三、推荐程序
第八条 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介绍推荐对象候选人的情况,全体团员进行民主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推荐对象候选人。团员民主评议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必要时可增加次数。
第九条 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候选人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写出推荐意见,报上级团组织审定。
推荐对象需填写《浙江大学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见附件),一式三份,由团支部、院级团委(团总支)、党支部各留存一份。一般团员、团支部委员的推荐意见由团支部书记填写;团支部书记、院级团委(团总支)委员的推荐意见由院级团委(团总支)书记填写;院级团委(团总支)书记的推荐意见由校团委书记填写。
第十条 各院级团委在广泛征求团员意见后,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如果征得的多数意见与团支部意见不一致,应责成团支部重新考察。在统一意见的基础上,将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给各党支部。
第十一条 各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团组织推荐的人选,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讨论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团组织。
第十二条 从外单位转入我校的团员青年发展入党,原单位党组织已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且培养教育的相关材料完善的,其培养考察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原单位团组织已作为“推优”对象向党组织推荐的,推荐意见在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的仍应与其他团员一起参加“推优”。
第十三条 推荐对象的推荐材料应随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材料一起归入本人党建档案。
四、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十四条 团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团员的培养教育,努力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五条  党团组织要进一步落实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措施,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进行帮助教育。党支部应指派专人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其进行经常性的帮助教育。
第十六条 党团组织要通过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等载体,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和教育培养。培训主要内容为学习党的理论、党的知识、党的历史及党的优良传统等,通过培训帮助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贡献力量和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没有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除党校集中培训外,党团组织还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长期培养教育,如组建入党积极分子党章学习小组、理论学习小组等。应为入党积极分子提供锻炼和接受考验的机会,及时给予一定的指导和帮助。应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定期对他们的表现进行考察,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五、对党团组织的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将“推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主动关心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
1.指导和帮助共青团建立健全基层团组织,注意选拨优秀青年党员担任基层团干部,不断提高基层团干部的政治素质。
2.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对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提出要求,应将团组织“推优”工作与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有机衔接,与选送入党积极分子上党校工作有机衔接。
3.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团组织关于“推优”工作的汇报,积极帮助团组织解决在“推优”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每年对“推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注意总结经验,抓好落实,促进“推优”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各院级团委要加强对团支部开展“推优”工作的指导,并将其纳入团的日常工作考核范围。
1.各院级团委、团支部应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推优”工作的自觉性和规范性。
2.经常分析和研究“推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
3.团支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总结“推优”工作的经验,使“推优”工作逐步程序化、制度化、经常化、民主化、科学化。
六、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组织部和团委负责解释。学校此前与此项工作有关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共青团浙江大学委员会


附件:           浙江大学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
                学院(系、学园)                填表时间:         

姓名
 
学号
 
性别
 
民族
 
提出入党
申请时间
 
所在
团支部
 
现任
职务
 
 
 
 
 
团支部
推荐意见
 
 
 
 
 
                                 签名:
院级
团委
审核
推荐
意见
 
 
 
 
                                    
签名(盖章):         
 
党组织
接受意见
 
 
 
                               签名(盖章):
        

注:此表可复印;自我鉴定栏填写200字的个人鉴定材料,另附1000字的事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