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方民教授应邀参加浙江瑞安市检察院“基层检察室建设模式”论证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3-03-25 点击次数:1633
我院阮方民教授近日应邀到浙江瑞安市检察院参加由温州市检察院主办的“基层检察室建设模式”论证会。在我国目前的基层司法体制中,为了落实司法便民原则,在公安机关设有派出所,法院设有法庭,司法局设有司法所,唯独检察院没有相应的办事机构。上个世纪90年代时,一些地方的基层检察机关曾经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探索设立专门的检察室或者乡镇的检察室,如税务检察室、乡镇检察室等。但后来高检院发文要求撤销这些机构。近年来,在司法创新及中央倡导司法为民的大背景下,各地基层县市的检察机关再度开始探索设立检察室的体制。前不久在北京召开的“两会”上,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提出了要为设立检察室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提案。作为响应,浙江省温州市检察院在检察室工作搞得有声有色的瑞安市检察院召开此次论证会,邀请了省内及省外部分高校法学教授共同探讨与论证。
21日下午,参会的6位来自清华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教授专家分别对检察室设置的法律依据与法理基础、检察室设置的必要性及设置条件规定、基本工作职能及与检察院内其他职能机构的权限合理划分、检察室的基本工作机制等进行了理论论证。阮方民教授分别就几个问题发表了意见和观点。其中就检察室设置的必要性问题,他提出的观点是:从现代社会管理服务基层、服务民众的原则出发,在一些确实需要建室的地方应当顺应社会管理发展的实际需要而建室;但是要防止仅从考虑提升人员职级、增加机构配置、扩大人员编制等因素来考虑建室。如果是考虑后面这个因素,就是不必要的。当前在是否应当建室的问题上,需要对“必要性”设置一些可操作的客观性限制条件:如地处离中心城区较偏远的地方、或常住人口达到了多少万人的地方、或经济规模达到了财政收入多少亿元的地方、或全年犯罪数达到了多少案件的地方等。如果达不到其中任一条件的,可以暂不考虑建室,或者把已经建到的人员先收回,待条件具备时再充实人员,开展工作。阮方民教授就该问题及其他问题发表的意见和观点,得到了与会其他专家的呼应及与会各地检察官的热议。
(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