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鉴定之疑,寻出庭之门――记“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论坛”2013年第4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3-06-06 点击次数:737

    2013年6月4日上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郭华教授在之江校区曾宪梓楼104室,为我院师生作了主题为司法鉴定的精彩讲座。讲座由我院胡铭老师主持,我院翁里老师、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诸位专家及众多同学聆听了该学术讲座。
     
   讲座初始,郭教授以司法鉴定的专家和专家辅助人为切入点,首先指出司法鉴定专家在司法实践中利用不佳的原因:一是中国式强职权主义的重大影响;二是司法鉴定制度自身的缺陷。新《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人出庭制度,一方面推动了体制的进步,同时一个制度建立也引起一连串的连锁反应。诉讼活动因遭遇专门性问题衍生了查明事实真相的障碍,立法为消除障碍专门规定了各具特色的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制度,鉴定人制度相对于专家证人制度显得有些僵硬,专家证人制度相对鉴定制度又过于灵活。郭教授指出,鉴定人作为“有学识的证人”或“科学证人”,法官对其在程序上遭遇的“专业技术事实问题”转嫁给鉴定人来解决,而鉴定人提供的鉴定结论理应回到程序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审查和质疑,在法律上法院审判不受鉴定意见的束缚,但是有些领域,尤其是自然科学,是如此的复杂和专业,法官有时甚至不能完全理解鉴定人的理由,更不用说评价其可信度了。譬如,2006年邱兴华要求精神病鉴定案;2008年贵州瓮安李树芬死因鉴定案; 2008年上海袭警的杨佳精神疾病鉴定案;2013年浙江张氏叔侄案;诸如此类,这些鉴定意见均在社会上引发了诸多的质疑。
     
    其次,郭教授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视角,谈了如何消解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重复鉴定”、“多头鉴定”以及“久鉴不决”的现象。早在2010年10月14日,中央开展了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遴选工作。其目的在于解决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未能解决的影响诉讼效率的“重复鉴定”、“多次鉴定的问题”。然而,基于此目的建立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有是否具有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未能解决的“久鉴不决”的功能,以及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在司法实践运行中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而不至于给其本身增添新的问题仍是一个不决之谜。并指出,深化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应在鉴定制度和诉讼程序两个维度上不断推进,确保“重新鉴定”在正当程序下更富有制度意义。
    最后,郭教授就即将出台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发表了见解。《决定》为什么要对鉴定人“出庭作证”这一略显具体化和技术化的事项作出规定呢?这是因为,在过去长期的司法审判活动中,司法鉴定人不出庭作证、法庭仅仅宣读鉴定意见的问题一直存在,且无法得到根本的解决。郭教授指出,要实现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实性,应有相应的保障制度:①建立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②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如鉴定人患有重病、死亡、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出庭等。③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法院应当有权采取强制措施等等。讲座尾声,郭教授再次强调:①从证据的角度:鉴定意见是证据种类之一,属于言词证据,必要时鉴定人应出庭接受当事人询问。②从事实认定的角度:不要过分苛求和依赖鉴定意见。③从学科的角度:司法鉴定是涉及法律、医学、人权、社会学等多领域的学科。最后,主持人胡铭老师对郭华教授精彩演讲进行了点评,并代表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全体师生表示衷心的感谢。
    此次学术讲座,虽因时间有限,所得有如仰取俯拾,让同学们明晰地看到司法鉴定的前沿问题,同时认识到司法鉴定人出庭和专家辅助人正在遭遇疑难与分歧,让我们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和实践充满了新的期待。
 
 
                                      撰稿人:自正法(2012级诉讼法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