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精深的理论于鲜活的案例之中--记刑事法前沿论坛第15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4-04-09 点击次数:851
2014年4月3日晚,在之江校区7号楼103教室,来自台湾地区高雄大学法学院的陈子平教授为我院师生作了一场专题讲座,主题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与错误(实例分析)》,讲座由叶良芳教授主持,王钰老师负责点评。
陈子平教授以两个自己编写的刑法案例为切入点,以列举图表的方式为我们深刻地分析了在犯罪三阶层理论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错误因德国和日本各自不同的理论主导而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两个案例均包括了紧急避险的判断、正当防卫的判断和错误的判断,因此也使得案例格外复杂。陈子平教授先用图表清晰地展示犯罪三阶层的体系架构,然后为我们抽丝剥茧,层层深入地讲解德日理论的不同和现行台湾刑法理论的一些争议。
案例1:A与B共同攀岩,由于钢钉脱落而导致同一绳索上的A、B吊在半空中,绳索无法承受两人重量,在此情况下,A为保命不得不放弃B,在A要拿刀割绳索时,猎人甲以为A要杀B,因此开枪打A,没有打到A,击中B,导致B身亡,A也受到枪声惊吓坠崖身亡,甲的行为如何论处?陈子平教授指出,首先,本案例分析时涉及到紧急避险的问题,A放弃B的行为是紧急危难的状态之下做出的危难行为,法律效果是不罚的。他指出不罚的效果之下可能涉及两种紧急避险,一种是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一种是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通常适用在法益价值相同或者不能判断的时候。A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但是对其没有期待可能性,因此,对A不罚。其次,涉及到甲的行为是否可以阻却故意,陈教授指出,按照传统的三要见理论,甲是不能阻却故意的,因此,在台湾出现了为了使类似甲这种情况可以阻却故意的主张,主要有两种下理论:一是二阶层理论。这是专门为了解决假想防卫这样的难题而提出,二阶层理论的第一阶层是不法构成要件,包括构成要件要素和违法性,第二阶层包括有责性。它将构成要件要素看作积极构成要素,将违法性看成消极要素,其中的故意必须对积极要素和消极要素事实认识才能构成故意。二是效仿德国的限制法律效果理论的三阶层理论。
案例2:甲、乙共谋杀A,甲乙共同默示之后同时向A开枪,结果,甲将A身边的B当作A开枪,反而误中真正的A,导致A的重伤,乙未无人却误中B,导致B的死亡,甲乙的行为如何处断?陈子平教授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采取的是不同的观点,在大陆通行的法定符合说能比较清楚地解决问题,但是在台湾通行具体符合说,因此对于此类案件比较难评判。他指出,以法定符合说的角度,有人死亡即既遂,因此容易定罪。但是法定符合说对于过失共同正犯难以定罪,这也是法定符合说最大的缺陷。
在整个报告过程中,陈教授不断以案例作为辅助,帮助同学们理解刑法上复杂深奥的理论问题,陈教授通过对案例中每个点的仔细分析使复杂的案例变得简单,其精细深入的案例研究方法给同学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在报告的最后,王钰老师对陈教授的报告作出点评的同时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出车祸情况下,肇事司机A被被害人B追打,后逃逸,是否可以用紧急避险作为正当化事由。第二,正当防卫情况下,能不能导致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叶良芳教授在做报告总结时也向陈教授提出问题:正当防卫是违法阻却事由,成立要件要有主观防卫意识,那么对于防卫意识如何定位?对两位老师提出的问题,陈教授均一一作出了详细的回应。
施丁屹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