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法学院第十三届法文化月活动“�听斯聪之法学名家讲坛”活动顺利举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4-04-26 点击次数:105

      2014323日晚19:30,受光华法学院博士生会邀请,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国栋教授在之江校区图书馆五号楼学术报告厅举行了“信用委任制度研究——罗马法起源、现代法表现和引进中国的必要”的专题讲座,讲座由周江洪老师主持。作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第十三届法文化月“�听斯聪”活动之法学名家讲坛,徐国栋教授的讲座吸引了众多同学参与。此次讲座开拓了同学视野,丰富了法文化月学术活动氛围。徐国栋为我国著名民法学者,湖南省益阳人,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法博士,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任访问学者,现为厦门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有特殊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津贴。个人专著已达12种之多,发表论文130多篇。

    徐国栋教授运用历史方法、比较法视角、法律规范实证研究、法律经济分析对信用委任的概念、起源、表现、特征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最后从该制度引进到中国的必要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讲座内容如下:一、信用委任的概念。信用委任是指委任人委托他人,以他人之名义及为着他人的利益向债务人提供信用的契约。委任人就债务人受领信用而产生的对该他人的债务,对该他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信用主要指借贷或赊欠的情况。例如罗马法中恩主委托甲贷款给门客,甲是债权人,门客是债务人,如果门客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恩主则需要承担保证人的责任。二、信用委任在现代法表现。信用委任在德国普通法中被称为特殊委任,德国民法中将其称为信用委任并将其放置在保证之中;瑞士债法典把信用委任放置在委任合同中,称为委托付款指示,但却认为此种委托应当适用担保法的规定;意大利民法典将其放在信托中专门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将信用委任规定在保证一节中;我国澳门民法典将信用委任放在保证一节中。三、信用委任制度引进中国的必要性。通过信用委任的一揽子规定,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并有助于维持良好的社会的关系。最后在提问交流环节,徐国栋教授就信用委任与一般保证的区别、信用委任与罗马时期的习俗道德关系、信用委任制度在中国民法中的条例安排进行了阐述。

                                撰稿:光华法学院博士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