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权利审查应执中行权还是对号入座?――记第31期公法论坛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4-05-06 点击次数:1471

    2014年4月23日晚六点半,由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主办的第31期公法论坛在之江校区图书馆五号楼会议室如期开展。此次公法论坛,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余军教授主持,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博士、洪堡大学独立研究员杨登杰应邀为我们作了题为“基本权利审查应执中行权还是对号入座?——比例原则与多元审查基准的选择”的主题报告。浙江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宋晓海研究员、两位实务部门的领导、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朱新力教授、费善诚教授、郑春燕副教授、郑磊副教授和众多同学参加了此次论坛。

 


    杨登杰教授是一位旅德多年的台湾学者,师从德国著名宪法学家、柏林洪堡大学Dieter Grimm教授,在司法独立以及宪法审查领域都有很高的学术造诣。
    杨教授首先对今天报告的主题进行了简要说明,即把德国的比例原则和美国的多元审查基准放在一起,透过依赖多元审查基准而对比例原则所作的批评,进行反批评,从而为比例原则辩护。紧接着杨教授指出,批评者认为比例原则的缺点主要是单一空洞、捉摸不定和主观恣意;相应地,多元审查基准的优点是精细详实、有章可循和客观中立。

 


    接下来杨教授进一步展开报告的内容,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介绍了德国的比例原则,着重强调适用比例原则的预备阶段是审查国家行为是不是限制或干预了基本权利,只有当国家行为限制或干预了基本权利时,才有这种限制或干预是否合理的问题。在这一部分中,杨教授还对比例原则适用的三个阶段,即适合原则、必要原则和狭义的比例原则,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第二个部分介绍了美国的多元审查基准,即针对各种具体的权利类型,发展出不同强度的审查基准,主要包括合理审查基准、中度审查基准和严格审查基准。杨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一旦某一案件被归类为适用严格审查基准,要通过审查是很困难的,而被归类为适用合格审查基准,实质上等于没有审查。第三个部分针对批评者认为比例原则存在的三个缺点,逐一进行了理由充分、论证严密的回应。其间杨教授提到,我们不能单纯地看比例原则和多元审查基准,还应当关注到德国和美国相关的配套制度,如德国的法官选举制度以及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之间的讨论,对于确保法律安定性和防止法官恣意妄为具有重要意义。最后杨教授将比例原则定位为一种论证框架和论证程序,认为它更符合行政机关在做决策时的论证和思考方式,主张法院顺着行政机关完成决策的思路来进行审查更为合理。同时,杨教授认为比例原则简易、灵活,适于中国借鉴之,而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调整。

 


    精彩的报告结束后,在场师生针对自己感兴趣的问题向杨登杰教授进行了提问,有关于此次主题报告的问题,也有一些研究方法方面的问题,杨教授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郑磊副教授在发问时,还评价此次的报告是一次“非常纯正、精细、虔诚的比例原则介绍”,并幽默地称杨教授的报告不乏“卫道士”的意味。
    最终第31期公法论坛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地落下了帷幕。

 

文/孙丹丹 图/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