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经济学视角反思经济刑法构建――记刑事法前沿论坛第16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4-05-20 点击次数:1069
2014年5月16日下午,在之江校区7号楼107教室,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剑锋博士为我院师生作了一场专题讲座,主题为《通往财富之路上的刑法》,讲座由叶良芳教授主持。
讲座伊始,徐剑锋博士以哈耶克的经济学观点为中心,为同学们简要介绍了《通往奴役之路》和《国富论》中的核心思想,进而提出自己的思考:中国刑法在社会创造财富的过程中扮演了什么角色?现行刑法第三章八节全部是关于经济犯罪的规定,几乎是一个小法典。这样全面出击、滴水不漏的立法究竟是促进还是抑止自由市场的形成?
徐剑锋博士针对自己长期思考的两个疑问,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方面,经济秩序是否是一个伪概念?实现经济自由的途径是实行市场经济,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让人们在市场上进行自由竞争。由于市场是个体在其领域内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活动,凯恩斯计划经济的失败标志着经济中长期指标是不可预测的,那么政府应该是鼓励个人发挥其主观积极性。哈耶克认为有效的资源交换和使用只能由自由市场上的价格机制加以维持。国家的主要角色应该是维持法治,并且应该尽可能地避免介入其他领域。只要政府试着以政策来控制个人的自由,如凯恩斯和罗斯福主张的新政,相同的极权主义后果也可能发生在英国或任何其他地方。因此,要更加尊重经济规律,转变政府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让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市场经济秩序这一概念过于宽泛,飘缈,应当以“产权+契约”更加具体的概念作为刑法的保护法益。
另一方面,行为人主观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或以营利为目的)为什么会被认为是违法?利己是一种天性,那么抹杀天性的刑法是否该检讨?徐博士用卖粥和施粥作为例子,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施粥人将自己定位于上位,那么就不会关心喝粥人是不是喜欢自己的粥,也没有动力做出什么改进。相反,由于卖粥人想去赚钱,基于这个动机就会不断的了解客人的口味和需求,并进行针对性的改善,这样必然会吸引更多的客人,更多的客人又会促进卖粥人不断的创新。这样我们就看到由于在利己这种天性的指引下,市场参与者在利己的同时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因此,利己在不损人前提下,并不需要刑法的规制,刑法真正应该处罚的是损人行为而不是利己行为。因此,刑法条文关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表述应该进行修正。
针对徐博士的报告,与会师生展开了热烈讨论。叶良芳教授认为刑法应当注意契约维持和商权保护。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正当性就值得商榷。平等民事主体,完全基于自己的意思自治,在没有受到任何外在干涉和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契约,法律应当予以尊重。同样,民间高利贷行为,高利率只是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借贷行为本身仍是意思自治的结果。因此,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也有值得商讨的余地。当然,如果期间有胁迫、欺诈等其他情形,则另当别论。同学们也纷纷提出自己疑问,诸如最低工资的设立是否是一个自由市场所应当倡导的?走私类犯罪能否用“产权+契约”找到自己合适的定位?徐博士均非常耐心地为同学们一一解答。

这次讲座为同学们开启了新的视角,启发同学们的思维,开拓同学们的视野,激发了同学们对经济刑法的研究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