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思维的三种模式――记“法学理论”学术沙龙第三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4-06-17 点击次数:1000

    2014年6月12日,“法学理论”学术沙龙第三期在之江校区7号楼107室举行。日本北海道大学名誉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兼职教授今井弘道老师为光华法学院诸位师生带来了一场题为“施密特:《论法学思维的三种模式》与哈耶克”的讲座。本次学术沙龙由光华法学院王凌�老师主持,毕莹老师担任翻译。光华法学院的诸多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参与了本次讲座。
    今井老师近年来一直以马克斯·韦伯的思想为视角,从事相关现代东亚市场和经济发展问题的研究。此次对施密特的《论法学思维的三种模式》的介绍,他也是从思想史的角度进行的。解读思想史需强调两点,第一,要将历史人物的思想放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进行解读;第二,要时刻将现代问题放在脑海中,这些问题是思想史真正的解释对象。今井老师并不对法学思维的三种模式——规范主义、决断主义和具体的秩序思维——进行分析,而是指出了施密特的思想根源。施密特对领导者决断的信奉源于他对民众的蔑视和对自由主义讨论的不信任,他认为规范主义的自由讨论只会扩大混乱。施密特所说的法学思维的三种模式之间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分类,而体现出的是一种发展过程。施密特所处的是一战战败后的德国,因此其反对代表规范主义的魏玛体制,而寄希望于依靠统治者决断的独裁体制。施密特的这一思想后来遭到了哈耶克的批判。
    在讲座最后,同学们对施密特思想中的片面性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和疑问,今井老师一一进行了回应和解答。本次学术沙龙对施密特的法学思维的三种模式进行了概览式的呈现,并放在一个历史和社会发展的背景中对其进行解读。总体而言,思想史的研究进路为中国历史发展进程的研究提供了一种思维模式。
 文:张晓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