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期伊始、丹桂盛开的九月,法理学与法律方法名家讲坛迎来了新学期第一次讲座。9月27日,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胡玉鸿教授做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为我院师生们带来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学术讲座——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技术。本次讲座由光华法学院陈林林教授主持。王凌�老师、季涛老师、石毕凡老师以及众多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一般而言,提到司法过程中的法律适用,法律学习者最先想到的便是“法学方法”或是“法律方法”,而胡玉鸿教授却独辟蹊径地走了“第三条”道路,提出了“法律技术”这一概念。胡教授认为“法律技术”与“法律方法”和“法学方法”并不完全相同,并且法律技术对法律适用而言极为重要。讲座中,胡教授首先从概念、特性以及意义三方面详细阐述了“法律技术”。胡教授指出,所谓“法律技术”是指“法律职业者在解决案件过程中,针对法律文本的理解、法律事实的发现以及法律的具体适用所采取的技术或手段”,目的是为了“使法律问题的解决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权威性”。这一概念突出了法律适用的主体、类型和目的。在胡教授看来,“法律技术”具有三大特征,即法律技术体现了知识与技术的统一、经验与理性的统一以及科学与人为的统一。就意义而言,“法律技术”也具有三大意义:其一,体现司法经验积累,标志司法活动的科学化、合理化;其二,突出法律职业的技术特性,有利于社会控制机制的形成和发挥效力;其三,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是联系法律从业人员的纽带。
接着胡教授介绍了法律技术的内容,法律技术是一种文本分析的技术、事实发现的技术以及法律适用的技术。文本分析技术又可以分为类型及类型化思维技术、法律理解技术、法律原则适用技术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判断技术。事实发现技术则包括法律事实采证技术、法律事实判断技术和法律事实解释技术。而法律技术中的法律适用技术主要是指法律渊源识别技术、判例识别技术、法律解释技术、利益衡量技术、法律推理技术、法律漏洞补充技术以及判决说理技术。
在简要概述法律技术的一些基本概念之后,胡教授进一步阐述了法律技术的正当性基础。他指出法律技术具有四个正当性基础:第一,事物本质的基础,法律技术应当符合“天理”和“人情”,即应当遵守自然规律和人际关系的本质;第二,法律原理的基础,法律技术应当符合法理,即法律存在的依据、法律的精神以及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规范和道理;第三,司法经验的基础,司法技术不是理论想出来的,而是在长期的司法过程中形成的;第四,社会常识的基础,强调司法活动应当吸纳社会观念、保持与社会合力事态的互动并且符合社会常识。
历时近两个半小时的讲座渐渐接近尾声,但主胡玉鸿教授以及在场师生似乎仍意犹未尽。讲座之后,季涛老师以及多名同学紧扣胡教授讲座内容并结合当前学界以及司法实践中颇为关注的方法论和法律解释统一性难题发表了提问,胡教授在讲座内容的基础上进行延伸并做了详尽解答。整场讲座内容丰富、内涵庞大,恰似一场丰盛的迎新盛宴,值得大家细细品味。最后,法理学与法律方法论名家讲坛新学期第一讲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图/文 兰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