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罚与刑事罚界限之探讨――记公法论坛第36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4-11-17 点击次数:949

    2014年11月13日下午3点,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主办的第三十六期“公法论坛”在之江校区7号楼103教室如期举行。本次论坛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所长,余军教授主持,台湾真理大学法律学系教授,财经学院院长蔡震荣教授为同学们进行了一场以行政罚与刑事罚之界限为主题的报告。蔡震荣教授为德国杜宾根大学法学博士,公法功底深厚,兼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尤其以对行政执行,行政罚等问题的深入研究而闻名于海峡两岸学界,并著有《行政执行法》、《警察职权行使法概论》、《行政制裁之理论与实务》等学术著作。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陈林林教授,以及众多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同学一起聆听了本场讲座。
    讲座伊始,蔡震荣教授首先追述和梳理了行政罚在美国和欧洲大陆的发展历史,并明确指出其发展脉络的不同之处。美国的早期法制包括刑事罚和民事罚两种,其共同之处是都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刑事罚与民事罚早期均归法院管辖,后来逐渐发展出行政机关的所谓处罚权。而在欧洲大陆早期只有刑事罚,也归法院管辖。违警罪虽属于刑罚,却是由警察机构进行处罚。欧陆的刑罚并有重罪、轻罪和违警罪之分。违警罪主要指违反公共秩序、违反警察命令的情形。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后,欧洲大陆的法学界才开始重新反思此种情形。



    在早期的司法审判权中,警察机关都兼有司法审判权限,台湾地区也曾经历过去警察化的过程,把警察权中的司法权限限慢慢剥离出来。美国宪法第五条、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了它在进行刑事处罚和民事处罚过程中的正当程序原则。所以欧洲大陆的听证制度和美国的听证制度相比较,美国的制度更为严格,同时美国也强调司法救济的功效。但是如果一切处罚都要经过正当法律程序,则不胜其烦,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失去了可行性。所以德国就引入了第三方程序,也即说明程序。以简易的陈述申辩权部分地代替繁琐的听证制度。



    随后,蔡震荣教授又对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两地的行政罚发展历程进行了精要地梳理和剖析。在台湾地区,台湾社会秩序维护法,就是其早期的违警法,因为其中也包括剥夺人身自由的权限,所以就有人请求法院进行解释,大法官做了第166号和251解释,便将违警法改为社会秩序维护法,形式仍类似于德国早期的刑法典,只是警察以往处理人身自由的权限,回归法院之司法管辖。日本法制之发展早期曾参考德国,在1907年进行了修正。轻犯罪法内容是为了维护公共道德以及预防犯罪,通过采取事前的刑事手段,防范未来重大犯罪或者灾难。日本的地方之迷惑防止条例规定,京都地区对于轻微犯罪行为,轻微暴力不良行为,一般处以一年以下的惩役或者一百万日元的罚金。



    蔡震荣教授的主讲结束之后,讲座进入互动环节,光华法学院同学及参加讲座的实务界人士抓住这难得的机会,纷纷向蔡教授请教台湾地区的行政处罚法制状况,蔡教授对这些问题一一做出耐心细致的解答。余军教授也就讲座中提到的一些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最终第36期公法论坛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圆满地落下了帷幕。


文/王瑞 图/倪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