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申请2015年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项目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4-11-20 点击次数:984
关于申请2015年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项目的通知
2015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工作将于2015年1月5日开始,请有意向申报的教师认真阅读有关材料,及早联系邀请信、准备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留学基金资助项目信息
详情请登陆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查阅201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请注意,本通知主要针对“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及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项目的申报人员;选派计划中的“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我校将另行通知;外语人才及国际区域问题研究人才请注意申报“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其他项目如“艺术类人才特别培养项目”、“政府互换奖学金”项目等,可参看留学基金委各项目的选拔通知;各类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其他问题请参考留学基金委网站常见问题解答。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
1.申请人应符合留学基金委申报简章中的要求,应主持或参与研究项目、课题,业绩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申请人应为我校正式在职教师,在我校工作两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后一般应在我校工作五年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一般应在我校工作两年以上。
3.申请高级研究学者不超过55岁,访问学者年龄不超过50岁,以申请截止日期为准。申请留学身份为博士后的教师,年龄不超过45岁,且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3年。
4.曾公派出国留学半年以上的回国人员一般应回国服务两年以上。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者、录取后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能再申请;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同意放弃留学资格者,2年内不能再次申请。暂不接受已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但未执行人员的申请。
三、外语要求
详见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国家公派留学访问学者类别外语合格条件”。去非英语国家访问,邀请信中如明确说明工作语言为英语,则须提供英语合格证明材料。自行参加WSK考试者,请注意查看全国外语水平考试网的有关安排。
四、报名及申请材料要求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留学基金委“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注册/登录进行网上报名,按照“应提交的材料及说明”的要求,准备一份完整的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到学校人事处。请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在信息平台上填写申请表进行网上报名时,“可利用合作渠道”填写“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项目”,“受理机构”填写“浙江大学”。填报时请认真填写申请表中的各项内容,尤其应重视出国研修计划的撰写。完成网上报名并提交后,请打印《国家留学基金委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访学类)》(样表下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其中申请表最后一页为空白的《出国留学申请单位推荐意见表》(样表下载:单位推荐意见表)。申请表必须经本人签名。
《出国留学申请单位推荐意见表》中表头信息按如下方式填写:
单位名称:浙江大学 本单位留学主管部门:人事处
联系人:蔡娥 电话:0571 88981610 传真:0571 88981976邮箱:cecaie@zju.edu.cn
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66号 邮政编码:310058
《出国留学申请单位推荐意见表》中,“单位推荐意见”须由申请人所在学院(系)针对申请人情况认真填写(不超过500字),由学院(系)负责人在“单位负责人签名”处手工签名,在“单位公章”处加盖学院(系)单位公章。请注意,申请表提交打印后,请勿在网上再次修改;如若修改,必须重新打印、重新办理单位推荐意见表。
2.在提交申报材料时需提交正式邀请信复印件,邀请信要求用对方学校信笺纸、有合作教授亲笔签名,且有详细研修内容(应与申请书中的研修计划一致),邀请信中研修起始时间应于2015年5月以后为宜,赴英还须提前明确Bench费事宜,留学基金委只根据需求提供不超过1000英镑的Bench费。
3.申报材料中的外方合作者简历,一般不超过一页,需由其本人提供并签名。
4.在正式提交所有书面申请材料前,请将“单位推荐意见”内容的电子稿(doc或txt格式)发至cecaie@zju.edu.cn,请注意确保电子版与书面推荐意见内容完全一致。
5.网上信息平台将于1月15日关闭,请务必在关闭之前提交所有材料。
五、申报时间及受理地点
申报时间:2015年1月5日—2015年1月15日
受理地点:人事处(紫金港校区东三104-12)
联系电话:88981610
电子邮箱:cecaie@zju.edu.cn
六、录取及派出
本项目将于2015年3月底完成录取工作,录取人员办理校内审批、签约公证及缴纳保证金等手续后派出。对被录取人员,留学基金委原则上不再受理各种原因改派其他留学单位的申请,且无特殊原因不能放弃留学资格;自动放弃留学资格或经同意的放弃留学资格都将在再次申报时受限,请各位老师申报时慎重考虑。
人事处
201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