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者归来――记民商法沙龙2014年第8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4-11-28 点击次数:1678

    2014年11月11日下午1:15,第47期民商法沙龙如期而至。台湾大学名誉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兼职教授王泽鉴老师作了题为《不当得利类型与不当得利法的发展——建构一个可操作的规范模式》的主题报告,报告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周江洪老师主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谷、王冠玺、周翠、陆青等老师及民商法点部分研究生同学出席沙龙并作了精彩点评。
    讲座伊始,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朱新力老师出席并致辞,对王老师的到来表示庆贺。同学们更是放下手头的“双十一”抢单工作,把教室围得风雨不透,更有同学不远千里而来。在同学们如潮水般的掌声中,王老师开始了报告。
    不当得利法的规范功能在于建构债法以及调整私法秩序无法律原因时的财产变动,意义宏大。不当得利制度源于罗马法,经由法国法、德国法、瑞士法和日本法以及英美法系的传承和发展,终汇成洪流。从其发展脉络来看,呈现出两个重要的发展趋势:由个别的不当得利发展形成为一般概括条款;不当得利法在概括条款外,亦在其他方面进行类型化。
    在不当得利制度两千余年的发展过程中,衡平思想居于重要地位,其贡献在于促进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一般化,由个别的诉权发展成为概括的原则。不当得利法的规范目的在于除去所受利益,而非填补损害,其制度机能在于矫正欠缺法律关系的财货移转以及保护财货的归属,进而调整私法秩序。


    然而核心问题在于,一方受利益,致他方受损害,是否无法律上原因,究竟应如何判断?学说上向来有统一说与非统一说两种对立的见解。前者认为不当得利的基础应有共同的概念,而后者认为各种不当得利各有其基础,不能求其统一。伴随着非统一说对统一说的否定,不当得利法得以现代化,重新焕发活力。
    不当得利依其类型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王老师辅以“台湾最高法院”101台上1722判决说明其要旨,并图示其区别。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更能体现不当得利法的功能,更能说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要件,使不当得利法更具可操作性、可实践性与可学习性。给付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系:受利益、因给付而受利益——以给付关系取代致他人受损害、无法律上原因——欠缺给付目的,王老师佐之以精彩实例题。而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为:受利益、因侵害他人权益(非给付)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无法律上原因。


    讲座的最后,王老师叙说了不当得利规范体系的寻求及建构,并鼓励后学致力于研究关于不当得利的问题,勉励年轻学子们要利用在学校的时光,时刻不忘研读法条,用心去写实例题,则效果远胜于读书听课,方能成栋梁之才。
报告既毕,诸位同学与王老师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同学们就民法学习方法、不当得利与其他请求权基础的竞合、不当得利的类型化、不当得利如何认定、休息权等问题向王老师请教。王老师做出回应之余,仍不忘砥砺后学,强调实例题的写作对于民法学习的重要性。
    报告结束时已近黄昏,有暮云合璧之状。但王老师此番报告如斜阳里的一缕亮光,启我学子,驱散前路的迷茫。其言灼灼,其理凿凿;其学贯中西,其博古通今;其行己也恭,其事人也敬。始终坚持站立讲学之精神,亦令吾人为之动容。有良师如此,实乃法学之幸!

张桂龙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