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的数载风雨路――记法学前沿第2014(12)总第196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4-12-01 点击次数:1024

    2014年11月16日晚上6:30,第196期法学前沿讲座在之江校区图书馆5号楼206会议室成功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学部委员梁慧星老师作了题为《关于民法典编纂问题》的主题报告,报告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周江洪老师主持,南京大学法学院解亘老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陆青、周翠、郑观等老师及民商法点部分研究生同学出席沙龙并作了精彩点评。
    梁老师报告了一个特殊的议题——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中国民法典历经54年、62年、79年共三次编纂工作。第三次起草是改革开放的需要,有着深刻的经济意义上的根源。
根据梁老师的介绍,起初,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组织起草了给中央的建议——《关于制定民法典的研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按照这个报告成立民法起草小组。然而后来的观点是,经济生活急剧变化,不可能制定一部民法典,因此,民法典的起草被暂停了,改为先制定民事单行法,等将来条件具备时,再起草民法典。后来我们就看到这个各个单行法,直到现在这个体系。到85年的时候,出于设定共同制度的需要,就制定了《民法通则》。
92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定下了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统一合同法因此被提上日程。93年开始制定统一合同法,之前的三个合同法涉及不同的主体、关系和内容,所以合同法的制定直到99年才完成。
在98年1月,全国人大王汉斌委员长召开了一个小型的座谈会,五位民法学者江平、王家福、王保树、梁慧星和王利明一致认为,中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第一,市场经济体制已确定下来;第二,我们的市场经济已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第三,我们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已经有了相当的发展。对发达国家和地区民法发展的潮流、方向大致能够把握。也培养了一些人才,法院实务也积累了一些经验。
于是,王汉斌委员长作出了决定,我们82年宣布民法典立法的暂停,我们现在的决定是恢复民法典的制定。同时,他委托了九位学者和法院、立法机关的同志,组成了民法起草工作小组。会议上提出了编纂民法典,起草民法典草案,同时还要起草物权法草案。在一次会议上,江平教授说,民法典编纂要分为三步:第一步,我们要完成统一合同法,把市场中交易规则的统一实现;第二步,制定物权法,把财产关系的基本规则完善;第三部,完成民法典,时间跨度为10-15年。


    当时梁老师受委托起草物权法草案和民法典大纲。他的方案在五编制的基础上加了变通,变成了七编,把债编分解为债权总则、合同和侵权,大纲交给了法工委。当时民法典的起草仅设计了大纲,力量主要集中在合同法和物权法。到了99年《合同法》通过后,就开始讨论物权法,梁老师和王利明老师各起草一个草案。物权法的草案讨论过一两次,其中有好些关于重要问题的争论。
到了02年,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WTO。加入文件上有一项内容,要完善国内的法律体系。02年1月,李鹏委员长提出,要加快民法典的起草。因此,在02年1月召开了民法典起草的会议。这个会议除了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的同志外,还邀请了郑成思等教授参加。
    梁老师受托起草债权总则,王利明教授受托起草人格权和侵权行为,唐德华副院长受委托起草侵权责任编,郑成思教授受委托起草知识产权等。6个月后,法工委组织了一次小型的讨论会。然后就是9月组织了大规模的讨论会。首先是讨论总则,物权法已有草案,因此物权部分没有讨论,然后债权总则,合同法已经通过,然后是侵权责任,还有婚姻家庭、继承部分。人格权则在总则里讨论,最后讨论涉外民事关系。到了 11月的时候,民法典草案出台,就是后来常委会讨论的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
    在03年6月,常委会的新闻报道中提到,要制定民法物权,把民法加在前面,没有提民法典。到了8月的常委会上,仅提到制定物权法,民法两个字都没有。
    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有诸多争议,一直到了07年才完成。十一届人大09年完成了《侵权责任法》,10年完成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民法的这些内容大概就将近完成了。12年,就正式处理继承法的修改。
    民法典的制定79年被提上日程,期间又暂停,又恢复,就无疾而终,销声匿迹了吗?梁老师认为,最终要以文件为准。实际上,今年中央的决定上已明文表述要编纂民法典。


    报告既毕,诸位老师和同学与梁老师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大家就人格权、物权法起草、民法典的价值等问题向梁老师请教。梁老师则对此一一做出回应。
    讲座至此落下帷幕。梁老师的报告,道尽了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风风雨雨。风雨过后,如今已是霁日光风之时。若能凭风展翅,扶摇直上,创不朽之法典,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实乃世之创举,国之荣耀。
 

 

张桂龙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