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出错下的盗窃案――记刑事法前沿论坛第20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4-12-12 点击次数:1028

    2014年11月14日,我院刑法研究所主办的,第20期“刑事法前沿论坛”,在之江校区曾宪梓楼202教室进行。本期论坛主题为“银行出错下的盗窃案”,高艳东副教授担任主讲人,陈军检察官与邹利伟检察官担任点评人,我院研究生阮晨宁主持。
    本次论坛以“许霆案”为核心展开,高老师用自己的语言剖析了该案。
    第一,银行出错的责任不应该让取款人承担。在金融业高度竞争的欧美国家,银行出错时不会追究用户的责任,更不可能诉诸刑法。
    第二,根据银行的权利声明,ATM机取款口的钱物银行已经失去控制,属于遗忘物,将其拿走,至多构成侵占罪,不构成盗窃罪。
    第三,盗窃罪是明显罪刑不相适的一个罪名,因为破案率低,所以处罚重。刑法规定,盗窃财物1000元,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3年的自由就值1000元吗?79年刑法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盗窃珍贵文物,判无期或者死刑。这一规定引发了两个重大的争论:人命多少钱一条,石头和人头哪个更值钱?
    第四,应当科学地对待民意。民意主张重刑时,法院要坚定自己的立场,但是,民众要求轻判时,法院应当考虑民意,因为此时的民意代表的就是正义。否则就是法律和民意的完全分离,是纯粹的精英专制主义。
    随后嘉宾分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从理论角度,许霆定盗窃罪不恰当,但是从实务角度,他们也会定盗窃罪。陈军检察官认为,定罪和量刑是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在刑事诉讼中都是先定罪后量刑的,不能因为量刑太重,进而质疑定罪,如果反过来,用量刑绑架定罪,我觉得量刑太重了就不能定盗窃罪,需要换一个更轻的罪名,这种做法在实践中不能通行。应该从法律自身规定的角度或者特别减轻的角度寻求出路。邹利伟检察官表示,类似案件,他会提起公诉,但是会建议法院从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因为出故障的ATM机,对人性的诱惑太大了,大多数人是经不起这样考验的。
    在同学们的大力支持下,本次论坛取得了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