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的限度和排序――记刑事法前沿论坛第21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4-12-12 点击次数:973

    2014年11月18日,我院刑法研究所主办的,第二十一期“刑事法前沿论坛”,在之江校区主楼二楼会议室进行。本期论坛主题为“刑法解释的限度和排序”,社科院邓子滨研究员受邀担任主讲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邹志刚、我院副院长胡铭教授、叶良芳教授、王钰老师担任点评人,高艳东副教授主持。
    论坛共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邓老师讲述了自己的观点。


    第一,犯罪构成四要件与三阶层的主要区别,在于认定犯罪的逻辑不同,四要件致力于入罪,三阶层则有利于层层排除犯罪。
    第二,刑法需要解释。贝卡利亚曾反对刑法解释,认为解释刑法带来的方便,同它带来的麻烦相比,不值一提。刑法是用文字写成的,文字具有模糊性,刑法解释就是试图用模糊的文字将刑法解释清楚,如果解释得清楚,那为什么不一开始就将刑法表述清楚呢?但这一理解不符合社会现实。
    第三,刑法解释应当坚持形式正义优先。法律的核心价值是形式正义,形式正义应高于实质正义。
    第四,刑法解释需要限度和排序。不能照搬法国《拿破仑民法典》关于“法官不得因无法律而拒绝裁判”,否则,罪刑法定原则会被架空。在无法合理解释时,应当做出无罪判决。
    最后,邓老师总结道:“中国法治之路还很长,但希望是很大的。历史已经证明人治走不通,不要善待人治,要善待法治。”
    第二阶段,点评人分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邹志刚检察官认为,四要件或者三阶层实务中作用不大,在司法实务中,经验很重要,如果有丰富的经验再加上深厚的理论是最好的,实务界需要更具操作性的理论。新一代人需要突破四要件和三阶层,进行理论创新,提出自己的体系。
    胡铭教授认为,刑法学应当学习刑事诉讼法学,比如诉讼法学中的“有利于被告”原则,用于刑法解释就是很好的。



    叶良芳教授认为,相比实质法治,形式法治更容易做到,更显而易见,在中国形式法治尚未完备,实质法治言之过早。



    王钰老师认为,刑法的价值取向是基于人权保障,而人权保障要求,在刑法解释中,以形式解释为基础,有利于被告的条件下,可以进行实质解释。出罪适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就可以,无须动用罪刑法定原则,入罪才需要。
    第三阶段,自由提问。
    胡铭教授:我向邓教授提一个问题,“殴打执行公务的警察,符合故意伤害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是否需要数罪并罚?”
    邓教授:定一个妨害公务罪即可,不需要数罪并罚。四要件简单,客体客观主体主观,能做正确的事,但正确体系体现在少犯错。学术史上,四要件早于三阶层,特拉伊宁将三阶层改成四要件。前苏联总检察长维辛斯基认为,“四要件理论有利于苏维埃法院更有利地打击敌人。”法学界经常强调教义学,旨在建立法律共同体。中国矛盾丛生的原因在于社会同质性下降,利益不同,社会共同体难以形成。
    其他嘉宾和同学也就一些疑难案例向邓老师提问,邓老师一一解答。
    最后邓教授提出了对青年学生的期望,论坛在严谨愉快的气氛中进行了两个半小时,取得了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