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9日,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Nicholas C. Howson教授来访我院。Nicholas C. Howson教授此次来访,除了与我院商讨合作事宜,更为学院师生带来了一场精彩的沙龙讲座。9日晚在之江校区5号楼206会议室,Howson教授做了一场题为‘Quack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its Uses - 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Compared的讲座,我院国际法所所长赵骏副教授主持了本期沙龙。
讲座伊始,Howson教授针对本次讲座的主题先做了相关背景介绍,并从“quack”一词的含义出发,风趣地将‘Quack Corporate Governance’比喻为‘蒙古大夫式’的公司治理,还指出在公司治理领域不合理的规制和干预将可能招致的不合理后果,并对美国和中国的公司治理图景及监管部门的干预型监管路径展开了对比介绍。
Howson教授对美国的公司法、证券法的背景、发展及其现状做了细致介绍:他先从美国立法沿革的角度阐述了美国证监会干涉型监管的历史背景,而后谈及到最近几次的金融危机。他先指出,美国的公司法是州法而证券法是联邦法。接着通过具体案例,对美国 ‘联邦法律只能在公司规制的最后阶段才可介入,而不能轻易对各州公司法进行规定’的制度做出介绍。并进一步指出这一制度的渊源是公司治理的效益分析,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等法院通过成本收益分析,规定各州公司法不能由联邦法任意规制。再次,Howson教授认为,在美国相较于通过法律的方式进行规制,通过市场自发形成的规则进行公司治理更为行之有效。
此外对于中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及现状,Howson教授也做出了系统描述,并且总结出中国大陆在过去十几年中监管法律呈现出逐渐强化的趋势:1999年,中国证监会加强了对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2000年12月4日,证监会开始解决国有股不流通的问题。长久以来,中国的公司法律法规过于倚重自上而下的监管,有关投资者自力救济(self-enforcement)的制度不够完善。因此,2004年,中国公司法的自力救济制度应运而生。最后强调公司法、证券法的发展必须着眼于世界资本市场的竞争。
在报告结尾,Howson教授指出了中国在推进公司治理相关改革的进程中存在的难点。
在自由交流环节在座师生踊跃提问,并且问题的内容也不再局限于讲座主题而是延伸到讲座之外更广阔的空间:从针对‘蒙古大夫式’的公司治理问题出发, 探讨如何进行‘扁鹊式’的公司治理; 到立足于我国公司法现状以及如何进一步提高公司法对于我国公司治理的有效力度; 最后到如何成为具有国际视野和竞争力的法律人才等,Howson教授都一一做出了细致的解答,并与大家进行了经验分享。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撰稿人: 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