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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法学院2015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01-29 点击次数:383
为紧密配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培养一批若干年后国家建设所需各行各业拔尖创新的人才,国家留学基金设立了“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2015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计划选派8000名研究生出国留学(其中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5000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3000名)。浙江大学2015年可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名额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156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名额不限。为更好地开展公派出国研究生工作,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的相关规定,以及《浙江大学2015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光华法学院的实际,特制定《光华法学院2015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细则。
一、领导小组
学院成立公派出国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学生派出的选拔和管理工作。
组长: 院长、党委书记
成员:院务委员会委员
二、工作小组
组长:分管教学院领导
副组长:分管学生思政工作副书记
成员: 教育教学中心主任、学生事务办公室主任
三、推荐原则
1.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派推荐政治过硬、学业精良和具
有科研潜质、详细研修计划的优秀学生,并对选拔人选的政治素质和心理素质严格把关。
2.选派工作与学科人才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相结合,有序派出优秀研究生。
3.重点推荐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师从一流导师的申请者。
四、申请条件
1.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3.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
4.外语水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2)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5)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6)通过考试或面试达到拟留学单位的外语水平要求。
一般不考虑国内外导师为同一人或国外导师为国内院校兼职教授的情况。
五、申请类别及要求
1.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
(1)优秀在读硕士生(包括应届硕士毕业生)、在读博士一年级学生、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读硕士生、博士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申请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项目派出者(链接:http://211.151.90.20/require/degree.asp),还需满足合作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2)对少数赴国外一流高校,一流专业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如其学科专业确为国家急需、且难以获得外方学费资助,可申请学费资助。申请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核心课程应在优良以上;拟留学单位应为世界一流;国外导师应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学院将对申请学费资助的人选严格把关。
(3)选派范围不包括: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且留学资格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资格的人员;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违约人员;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4)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为准。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
已进入博士阶段(包括直博生)第二学年或以上的博士生,不能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2.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
(1)申请时应为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申请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项目派出者(链接:http://211.151.90.20/require/degree.asp),还需满足合作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2)选拔范围不包括: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且留学资格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资格的人员;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本科、硕士期间派出者除外);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违约人员;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3)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尚未正式进入博士阶段学习及已进入博士阶段但并未开题的硕博连读生和直博生,不能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六、申请及选拔推荐程序
1.申请人应准备以下材料,并于2015年3月10日前交学院研究生教育中心。
(1)《浙江大学2015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表》。
(2)外方院校正式邀请函或入学通知书的复印件。
(3)收取学费明细表等有关学习费用证明复印件(攻读博士学位申请学费资助需提交)。
(4)详细研修计划/学习计划。
(5)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联合培养博士生申请人需提交)。
(6)国内导师推荐信(联合培养博士生申请人需提交)。
(7)国外导师简历。
(8)成绩单(中文)复印件。
(9)两封专家推荐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交)。
(10)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11) 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12) 最高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13) 申请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项目派出者还需满足合作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14)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及获奖证书(在读期间获得级别最高的即可,一般不超过3个)复印件。
2.学院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初选后,将推荐名单、推荐名单汇总表和申请人材料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各学院报送的申请人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最终申请人名单。
七、派出管理及资助办法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
国家留学基金提供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2015年1月20日
附件:
九、常见问题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