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规律是客观存在的,是需要我们去发现,而不是我们去创造的。站在这样的立场上,我们应该以一种更加开放的姿态去面对西方的司法制度与理论。同时,应该以更高、更开阔的眼界来摄取各国司法实践当中形成的有益的司法规律,把我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立在人类司法文明的制高点上。实现这一个目标,当前应该重点研究和遵循三个方面的司法规律。
遵循公正司法的规律 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就是要让每个公民在每个案件当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非常高的要求。如何实现公平正义呢?就需要遵循相关的司法规律。对于当前来说,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我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提法,体现了司法的规律,应该成为当前司法权运行的核心规律,并将此作为当前改革重要的依据。
但是以审判权为中心的司法规律跟中国原有的司法体系有一定的差距,刑事诉讼法学界的很多学者对于这样的原则是有所批判的。我们这样的原则,体现了中国的特色,恐怕全世界只有中国是这么提的,怎么来对待它呢?我个人的基本观点是不应该简单地否定它,因为这是“宪法”所确立的内容,而且刑事诉讼法也有明确的规定。这样的制度关键是我们要运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规律来解释宪法和法律所确立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在这样一种理解之下,我们结合以审判为中心,我个人认为,并不是侦查、起诉、审判都是一样的,我们应当遵循的是一种侦查服从于起诉,起诉服从于审判,审判对刑事司法起到一种统领的作用。在这样的状态下,以审判为中心和分工、配合、制约的原则还是存在着有效衔接的可能性。我们可以运用这样一种司法规律,结合中国的具体特色来构建我们相关的制度。
遵循民主司法的规律 我认为司法应该具有人民性,对于这个问题,其实是有争议的。我认为司法应该具有的人民性,或者我们称之为民主司法,应该是我们要坚持的,它体现了司法规律。尤其是在中国,我们在非常强调人民主权的状态下,更应该充分尊重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体现在具体的司法规律上,它应该表现为参与性、公开性、平等性等。
这样一种民主司法,并不是说司法要让民意说了算,甚至是一种运动性的司法。而是说,我们的司法要用这样一种公正的属性来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需求,认为这样的提法是正确的,应该为我们所坚持的。当前为了遵循这样一种民主司法的规律,我认为一个非常重要的依据就是应该推进司法公开,因为只有司法公开透明了,才可能实现我们所说的参与性、公开性、平等性等等上述的司法规律。最高法院都在努力地推进司法公开透明,但是我们需要注意一个倾向,并不是说司法越公开越好,把什么都公开了,也许是一团糟的,把什么都公开了,也许老百姓感受到的不是公平正义,反而是一种很反感的东西。所以,司法公开性本身就是一个司法规律,在具体操作时,制度设计时,应该有一个精细化的司法倾向。
遵循文明司法的规律 司法应该具有文明性。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我们会发现,人类文明发展的过程也就是司法不断文明化的过程。在全世界都是这样,在中国也是这样,中国传统当中实际上也是蕴含着很多法治文明的。比如说我们注重法律的人文精神,强调以人为本,社会和谐,善于通过人文精神对社会成员的心理和观念进行引领,维系和规范整个社会。经过总结,我们能看到一种文明司法的规律体现,前人也有过这样的总结,提出人类这样一种文明发展的过程就是辩护权不断地扩大和得到保障的过程。
针对中国当前的情况分析,实现这样一种文明司法的内容,我们的主要依据是什么呢?我认为应该是加强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尤其是反对酷刑,反对刑讯的问题。这个问题虽然强调了很长时间,但是这个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浙大一位客座授是联合国反酷刑委员会的委员,我经常跟他在一起交流。我从他给我介绍的情况当中体会到,在国际社会上,对中国的酷刑方面的批评,至今还是非常严重的。我们不说它是不是合理,也不说一些细节问题,而是说在整个司法文明的状态之下,如果我们在这个方面做得不好的话,恐怕很难在人类的文明当中能够独树一帜,很难得到别人的肯定,也很难得到一种世界上的引领价值。
(来源: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