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签章――记经济法沙龙2015(4)总第18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06-18 点击次数:1152

    浙江大学经济法研究所2015年第4期学术沙龙活动于2015年6月15日在图书馆五号楼206会议室举行。本次活动邀请了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Jane K.Winn教授作为主题报告,主持人为何怀文老师。
    此次活动为Winn教授国际电子商务法系列沙龙活动的第三讲。围绕“电子商务签章”的主题,Winn教授首先就合同的形式展开探讨。根据美国反欺诈法条的相关规定,遗嘱执行人承诺支付债务的合同、担保合同、婚前协议、约定的工作任务在一年内无法完成的合同等须采用书面签署方式,方具有法律效力。除此外,其它法条还规定了如仲裁条款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其未对签名形式作要求),又如著作权转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签署方式。


    随后Winn教授通过对Shattuck v. Klotzbach案件、Rosenfeld v. Zerneck案件的对比分析说明普通用笔书写的签名方式与数据电文的签名方式在通常情形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还指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就数据电文表达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的法律效力的认定遵循了“功能对等”以及“技术中立”的原则。功能对等是指承认在一般情形下采用普通用笔书写的签名与电子邮件、传真等的签名具有同样表达要约或者承诺的功能,二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技术中立”原则是指在对签名的认定上采“技术中立”方式,其既包括纸张上的签名,亦包括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系统、邮件、电话等技术方式进行签名。
    之后Winn教授进入电子商务与电子签名的讨论。Winn教授首先对电子商务技术的影响以及电子签名立法进行了简单的分析,详细介绍了电子签章的技术实现方式,并通过电子签章系统的成本投入及其风险控制效力的分析,指出电子签章在实践操作中具有较低的普遍可操作性,从而说明英美法系国家对于电子签章立法的态度。同时,介绍了欧盟、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有关电子签章的立法态度以及立法历史。此外,Winn教授还提及韩国、爱沙尼亚两个号称“成功实践电子签章技术”的国家关于电子签章的实际操作,亦含蓄地表达了Winn教授认为电子签章技术不具有普遍操作性的观点。
    活动过程中,Winn教授与在座老师与同学进行了热切的交流,沙龙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走向尾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