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法律文化中的身体与宇宙观――中国(汉)法律的宗教观》――记法理学沙龙第36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06-19 点击次数:1266

    2015年6月17日下午,法理学沙龙第36期在主楼203室如期举行。来自美国Bryn Mawr大学的姜永琳教授,以“明朝法律文化中的身体与宇宙观——中国(汉)法律的宗教观”为题做了一场谈古论今的精彩报告。本次沙龙由王凌�老师主持,季涛老师以及众多法学院的博士生、硕士生参与了本次沙龙。


    姜教授以福柯的关于身体规范理论为切入点,对我国明代法律文化中的身体与宇宙观进行了比较分析。一般而言,西方对人之身体的规范有三种:传统时期(18世纪中前期)的酷刑规范;经典时期(18世纪后半期)的普遍性和人道主义的柔和性规范以及现代时期(19世纪以后)的“驯服的规范”。在姜教授看来,现代时期的驯服规范的研究对中国(汉)法律文化中的身体与宇宙观的研究的影响最为重大。所谓的中国(汉)法律文化,是一种与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相对应的法律文化。姜教授认为,在中国(汉)法律文化中,不论是19世纪以前还是19世纪以后,法律都存在教育与规训功能,法律都存在一种宗教观。这种宗教观不同于西方传统意义上的狭隘的对上帝的信仰,而是一种更开放的、包容的理念,是一种界定人与超人力量的信念与仪式。姜教授以明朝的法律文化为主要研究对象,从人体的“宇宙性”、皇帝的四个身体、官方宗教中的身体、“大众宗教”中的身体、“邪教”中的身体等五个方面详细分析了其中所蕴含的身体与宇宙观。


    法律的宗教观、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法理学界、法律文化界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姜教授的报告从身体和宇宙观作为探讨法律宗教观的视角新颖而不乏深度,引发了大家对法律与宗教关系的新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