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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全球共有物和海洋法”国际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06-30 点击次数:1920

    2015年6月22日至23日,由浙江大学海洋法律与治理研究中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和浙江大学“一带一路”合作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共同主办的2015“全球共有物和海洋法”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浙江大学圆正启真酒店如期召开。会议由国际著名海洋法专家、光华法学院邹克渊教授担任会议主席。与会代表均为海洋法领域知名专家和学者,分别来自于中国(包括台湾、香港地区)、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意大利、新西兰、韩国、新加坡等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包括国际海底管理局。


    6月22日上午9时,大会在浙江大学圆正启真酒店求是厅准时开始。会议开幕式由邹克渊教授主持,浙江大学校长助理陈昆松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朱新力教授以及浙江大学“一带一路”合作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秘书长袁清老师做开幕式发言。在接下来的会议时间里,各专家学者就如下议题进行了内容丰富的演讲报告并展开热烈讨论:

 


    会议第一单元的主题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适用”,会议伊始来自韩国仁荷大学的Seokwoo Lee教授做了题为“东亚视角看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适用”的报告,通过从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确切涵义分析入手,探讨了目前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理论上的不一致性,以及因语言模糊导致的理解差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分歧等原因致使这一原则的适用困境,并最终从东亚视角详细阐述了该原则的适用前景及立场。而后,中山大学黄瑶教授就同一议题做了题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海洋遗传基因资源中的适用”的报告,她提出需从管理海洋生物多样性的角度进行考虑,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未来在有效保存和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特别是海洋遗传基因资源方面前景广阔。第一单元的压轴发言人为邹克渊教授,他与光华法学院的博士后邱文弦共同就“一带一路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这一题目分别做了演讲报告,提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作为管理和分配国际公共资源的国际法原则源于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强烈诉求,当前对这一原则的适用离不开国际合作,而中国政府于2015年提出的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也为这一原则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实现该原则在这一战略背景下对国际国内的互利互惠。之后,本单元会议主持人宋燕辉教授以及本单元会议评议论人新加坡国立大学研究员Bernard对各位发言人均做了精细的点评。

 


    第二单元的主题为“公海自由的再思考”, 澳大利亚卧龙岗大学法学院院长Gullett教授就“公海捕鱼自由及其义务”问题率先做了演讲报告,Gullett教授从公海捕鱼自由这一传统国际法权利的演变和发展谈起,随后谈到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这一权利的承认与保留以及公约的义务和其他国际条约对行使这一权利的限制,最后讨论了在新时代背景下如何对公海捕鱼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平衡。随后,英国诺丁汉特伦特大学的Ong教授就“国家管辖权之内和之外的200海里外大陆架及其所覆水域”问题做了报告,着重讨论了这一海域的法律问题,特别是这一海域对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养护的适用问题,以及国际海底管理局与沿岸国的法律关系问题。第三位发言人是台湾中央研究院欧美研究所宋燕辉教授,其发言题目为“美国的海上主张以及对全球共有物的侵蚀”,宋教授从美国几个关于海洋权益主张的总统令着手,从美国的地质现状以及其所建立的专属经济区制度和PRI国家海洋保护区等方面讨论美国在中太平洋和西太平洋可能造成的对全球共有物的侵犯。本单元最后一位发言人是中国南海研究院的徐晓东博士,他从历史演变的视角讨论了公海自由的概念和中国的实践。四位发言人的发言得到了在座诸位专家的积极回应与认可。最后,邹克渊教授就此环节的议题与讨论进行了精辟的总结,并对发言者以及讨论者表示感谢。

 


    第三单元的主题为“国际海底与深海采矿”, 在本单元中,国际海底管理局的Lodge先生、澳大利亚卧龙岗大学的Schofield教授以及上海交通大学的薛桂芳教授分别就该议题做了题为“企业未来和国际海底管理局经营新方法”“全球共有物和国家资源义务间蓄势待发的深海采矿之前沿探讨”“深海采矿的立法演进和环境影响”演讲报告,讨论了94年协定对深海采矿企业资质的限制和近年来快速增加的加入深海采矿协定的企业的未来前景评测,深海采矿活动的最新发展、深海矿床的管理,以及国家资源的使用权限、义务与全球共有物利益和竞争之间的潜在压力与平衡等问题。之后,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蔡永胜先生进行了点评。

 

 

    第四单元的主题为“国家管辖外的海域治理”,乔治-华盛顿大学的Freestone教授、热那亚大学的Lorenzo Schiano Di Pepe教授、爱达荷大学的Anastasia Telesetsky教授就这一单元主命题分别讨论了1.从目前海洋管理制度的局限性考虑,是否需要将国家管辖外海域的生物多样性养护及资源可持续利用问题纳入国际法律拘束机制;2.为了更好应对未来地中海沿岸各国逐渐建立起专属经济区和公海海域消失的情况而提议建立地中海管辖区以对付船舶污染和生态环境保护问题;3.通过港口国管制和公私企业联合管制的两种途径来提高公海渔业管理问题。华东政法大学的郑志华博士对三位发言人进行了点评。

 


    第五单元的主题为“海洋地质工程与遗传基因资源的管理”,韩国海洋科技研究所的Gi Hoon Hong博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何怀文副教授和南京大学张华教授分别就“海洋地质工程的国际管理”、“关于国家管辖外海域海洋遗传基因资源专利发明的限制”和“关于管理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基因资源的谨慎义务”等问题进行了主题发言,详细阐述了旨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保护海洋环境的海洋地质工程活动的管理问题,以及如何从知识产权的角度保护、促进和提高海洋遗传基因资源地创新与利用问题,最后还对海洋遗传基因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所应遵守的谨慎义务进行了探讨以期确保生态安全并为可持续发展建立预警机制。新加坡国立大学的孙振博士进行了点评。

 


    第六单元的主题为“极地的发展与治理”,新加坡国立大学的Beckman教授、新西兰坎特伯雷大学的Scott教授以及美国国务院前法律顾问Roach上校分别就“极地水域船舶航行安全规则的发展及其实施挑战问题”、“苏联水运政策和中国的海事政策”和“南极共有物的保护问题:南极海洋保护区的行进与发展”等问题进行了发言。北极问题是近年海洋法领域的热点问题,特别是随着全球变暖极地冰川消融和北极航道的畅通以及该地区被勘探到的丰富自然资源,引起了全球关注和对北极海域的争夺。三位发言人将该议题同近年的实践和发展状况相联系并结合历史资料与图表数据,对该地区的未来发展做出了展望和评估。光华法学院赵骏教授进行了精彩的点评。


    全球共有物是当今海洋法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关系到海洋经济和海洋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对当前气候变化的应对、沿海国的管辖权与国际合作等各个重要问题。本次“全球共有物与海洋法”的学术研讨会,为国际海洋法方面的专家和学者提供了思想交流和脑力激荡的平台,通过对共有物的开发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等问题进行了细致深入的探讨,进一步明确了一方面需得在现有国际法框架中厘清和寻求法律适用的基础;另一方面也要求法律人共同探索,以期找到合作方法上的创新和管理制度上的突破,从而全面提高应对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海洋法的发展与海洋法治的进步提供了智库支持。

    至此,浙江大学海洋法律与治理研究中心第四届海洋法国际会议之“2015全球共有物和海洋法”国际学术研讨会圆满落幕,邹克渊教授做了会议总结并对与会的专家学者对此次会议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