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法学院关于2013级本科生经济困难统一认定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09-18 点击次数:705
各位大三有关同学:
关于本科生经济困难统一认定,大四学生已于上学期末调整,无特殊情况不再调整。现将资助中心困难生认定指标和标准说明如下:
一、特殊困难(不超过院系总人数的10%)的优先考虑条件:
1.孤儿,单亲,残疾,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且其亲属无资助能力的;
2.生源所在地低保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家庭的子女;
3.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家庭缺乏劳动力、收入微薄、家庭经济困难济来源者;
4.持有学生生源地县级民政部门所发放的《特困家庭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学生;
5.出现自然灾害、其他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极度困难的。
6.来自老(革命老区)、少(少数民族地区)、边(边境地区)、穷(国家级贫困地区)地区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困难(不超过院系总人数的20%)的优先考虑条件:
1.父母双方或一方残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多子女接受非义务制教育(高中及以上),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双下岗,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纯农户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来自老(革命老区)、少(少数民族地区)、边(边境地区)、穷(国家级贫困地区)地区的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认定参考办法:
1.已是经济困难生的同学如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困难等级请于9月22日之前向学院作出说明;新申请认定经济困难生的同学请于9月22日下午17:00以前将《困难家庭证明》或《特困家庭证明》(需加盖当地民政局公章),和《浙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附件2)和《浙江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交至主楼107办公室。电子表格同时发送到wangshujian@zju.edu.cn。
2.凡发现拥有奢侈品、消费明显过高,经常在外大额就餐,有吸烟、酗酒、赌博行为的,一律考虑暂停困难生资助资格;
3.家庭因投资、做生意、购置房产和贵重财物造成的暂时经济困难一般不具备申请资格;
4.参加勤工助学和公益劳动者,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校内无息贷款、心平自立贷学金的学生,在申请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凡发现弄虚作假者,骗取资助金的,一经查出,将取消受助资格,并视情况提交本科生院奖惩委员会讨论是否给予一定的校内处分。
法学院学工办
201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