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16学年光华法学院博士生中期考核方案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10-26 点击次数:966

      为深入推进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博士生考核机制,提博士生培养质量,现根据《江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和《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研究生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大发研〔201481号),特制订本考核方案。

一、光华法学院博士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

  : 朱新力  张永华

副组长: 周江洪

  : 院务委员会委员

二、光华法学院博士生中期考核工作小组

组长:周江洪

副组长:吴勇敏  吴卫华

组员: 夏立安、章剑生、钱弘道、胡铭、赵骏

  : 教育教学中心负责人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制定中期考核方案、接受博士生申诉等。工作小组负责学院的博士生中期考核工作。

    二、考核对象

全日制普通博士生在第一学年结束时完成中期考核,直接攻博研究生在第二学年结束时完成中期考核,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入学时间的不同,在进入博士阶段后一年或一年半时(春季入学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完成中期考核。本次需参加考核的博士生名单见附件1

三、考核内容

博士生中期考核由课程考试成绩和研究能力评估两部分组成。课程考试成绩以核心课程考试(2门)为主,取2门课程平均值,满分100,占博士生中期考核权重30%;研究能力评估根据法学学科特点,分科研成果纪实打分和学科考核两块,其中科研成果纪实可占40%(分值及计算方法见附件2);学科考核部分占30%

  四、考核组织

1.博士生中期考核由各二级学科博士点组成3人以上的考核小组,负责该学科中期考核的具体实施,给出研究能力评估部分的分值;并兼顾不同学科历史、特点和考核学生数,确定考核等级。

二级学科博士点秘书负责具体组织工作。

2.参加考核的博士生写一份约1000字左右的自述,全面叙述自己在学术研究方面的成果,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根据《光华法学院博士生科研成果纪实分值计算办法》(附件2),填写纪实考评申报表(附件3)

3.请各学科博士点的秘书将本点参加考核的博士生考核材料、考核结果115日前交到学院教育教学中心112室。

五、考核结果

1.博士生中期考核结果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

2.考核合格等级以上的博士生,其课程考试与研究能力评估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标准。考核结果存入博士生学业档案,并交研究生院培养处备案。

3.在正常学制内的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生,已通过中期考核且品学兼优、潜能突出的,有资格参评博士生优秀岗位助学金。

4.中期考核通过的博士生(学制内非在职),岗位助学金学校部分上调至每生每月2100元,自9月份开始调整发放标准。优秀岗位助学金10000/人一次性发放。

第一次考核不通过的博士生,半年后至学制内,可申请一次重新考核。经重新考核仍不通过的博士生,应予分流,即淘汰或转为硕士生(其中直接攻博研究生转硕士生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博士生因出国、休学等原因无法如期参加当年考核的,由博士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光华法学院博士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延期考核。

六、对考核结果异议的申诉

博士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光华法学院博士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考核领导小组对博士生的申诉,进行情况核实、复查整个考核过程、并给予答复。博士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也可以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诉。

                                             光华法学院

                                             201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