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实施、立法与司法――记法学前沿2016(6)总第227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03-28 点击次数:870

    2016年3月26日上午,中国外交部条法司参赞、副司长马新民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图书馆5号楼206会议室为法学院师生做了主题为“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实施、立法与司法”的讲座。本次讲座由张克宁教授主持,赵骏教授带领国际法点硕、博士研究生积极参与讨论。

 

    马司长首先提出应当从理论国际法和实在国际法两个层面看待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在介绍过海洋法发展历史的三个阶段之后,分为三大部分介绍本期主题。
    第一部分为海洋立法现状。首先介绍了实施海洋法机制。就国际海底管理局而言,其主要职能是区域资源管理以及200海里以外外大陆架管理,重点介绍了勘探合同延期问题,第一批合同今年已经到期,9个承包者已经提出勘探合同延期申请。问题核心在于合同延期标准的确定,在牙买加会议上,达成一致标准即“一个原则两项例外”。此问题对中国具有特殊深远的意义,第一,中国是拥有海底勘探矿区最多国家;第二,我国致力于建设海洋强国,根本出路在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第三,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有关海域的争端众多,应当跳出周边海,放眼远洋;第四,我国有关海底的研究起步晚,1983才刚开始,落后西方二十多年,技术资金等发面差距很大。另一大问题关于制定开发规章,就此中国提出了四项原则:第一,在公约和协定框架内制定;第二,维护整体利益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第三,法律标准有事实和科学依据;第四,服务于海洋可持续发展战略。其次,重点介绍了联合国框架下的海洋法机制,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四大机制。其一,公约的缔约国会议,开始时由于缺乏共识,履约机制并没有建立;由联合国实践中发展的会议,每年6月,通过四大报告,盘点发展,即联合国秘书长报告、国际海洋法庭报告、国际海底管理局报告、大陆架委员会报告,并不讨论实质问题;其二,联大关于海洋和海洋法议题审议,海洋和海洋法问题以及可持续渔业(IUU渔业);其三,联合国海洋非正式磋商机制,全方位参与,自2000年已经举办16次;其四,全球海洋环境报告与评估经常性进程,联合国参与的最全面的倡议,始于2009年,2014年出台首个评估报告,2015年启动第二轮报告,涉及海洋与人类经济活动的关系,此外,马司长提醒大家关注区域渔业组织(12个)、MO(海事及水务局,海上安全海上船舶污染)和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渔业发展)。此外,在国家管辖海域方面,马司长与大家分享了自己关于沿海国专属经济区权利问题、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执法问题以及海域划界问题的诸多观点看法。
    第二部分为海洋立法新动向。首先,就新理念而言,在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提出了“可持续发展、预警、生态系统方法”具体实践上积极推动建立公海、国际海底、南极建立保护区,积极研究渔业资源养护以及国际环境法院的建议。其次,新议程方面,议程一,谈判缔结国际海洋多样性的协定;议程二,北极问题;议程三,南极海洋保护区;议程四,打击索马里海盗。
    第三部分介绍了海洋司法新变化。公约第15部分,就争端的解决提出了规定。主要反映出《公约》在解决争端以及确立规则两个领域作用。首先,ICJ(国际法院)受理相关海洋法案件共24起,类别为,岛屿主权海域划界、渔业和通行权问题。其次,国际海洋法法庭。再次,附件7规定的海洋法强制仲裁。第三,《公约》规定的特别仲裁。最后,PCA(常设仲裁法院),至今受理案件共7起。在此部分,马司长强调了机构法官在处理争端时的越权问题相对严重,认为应当从两方面,寻求解决之道,其一,修改《公约》,通过规则对其权利进行限制;其二,通过学者的研究批判,使得法官以及相关机构能够“自限”权利。

 

    马司长讲座结束后,还与同学们对与此相关的问题进行了交流与互动,包括海洋法划界中的“陆地决定海洋”问题以及机构越权行为等。马司长对上述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在这一来一往的互动过程中,老师和同学们对中国海洋法的发展问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最后,马司长在与赵骏教授交流国际法人才培养问题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学生需要积极提高自身外语水平、法律专业素养的同时也需要具备国际视野。今后,外交部条法司也将与浙江大学开展更多的交流与互动。

供稿人: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