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研读――记民商法沙龙2016年第2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04-05 点击次数:941

    2016年3月31日下午,民商法学术沙龙2016年第二期(总第60期)——《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研读会在之江校区5号楼206会议室召开。本次沙龙由陆青老师主持,民商法研究所的各位老师和同学也共同参与其中。

 
    研读会采取对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逐条分析的形式,每位老师和同学都可以发表自己对于各个条文的看法。在讨论过程中,各位老师从不同的角度对条文所表达的内容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为同学们理解该司法解释提供了有益的帮助。
    譬如,在讨论司法解释第四条时,章程老师认为,虽然该条文在一般情形下有其合理性,但在处分权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影响预告登记人权利的情况下,应当承认该处分行为的物权效力。张谷老师也认为,预告登记之后,处分权人应仍有处分权。由于第四条中所规定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内涵不明,张老师主张可借鉴德国法的有关规定,将其解释为“相对的不生效力”,即处分权人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所行使的处分行为仅对预告登记人不发生效力,对于其他人则皆可发生物权效力。

 
    老师们在讨论中为同学们提供了许多可以深入思考的角度,使同学们对新出台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有了更加全面的理解。研读会在热烈的讨论氛围中落下了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