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角下董事勤勉义务经典案例评析――记民商对话工作坊第1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04-05 点击次数:1084
2016年4月1日下午,第一期民商对话工作坊在之江校区5号楼206会议室召开。本次工作坊由吴泓老师主讲,周淳老师主持,由张谷老师进行评议。
吴泓老师首先介绍了美、英、德、中四国关于认定董事是否违反勤勉义务的裁判逻辑,横向比较了各国实务上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所存在的差异。接着,吴泓老师又结合各国实务上的做法对中国的两个典型案例进行评析,认为我国应借鉴英国法上的做法,通过主客观双重标准来认定董事是否违反了勤勉义务。最后,吴泓老师提出,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相关规则不明,故法官在做出裁判时随意性大。同时,我国法院所采取的责任减免事由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吴勇敏老师认为,要确定董事是否违反了勤勉义务,首先应当从“董事和公司的关系”角度来考虑,即需要确定董事违反勤勉义务,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抑或是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我们有必要确定类型化的“责任减免事由”,以免使法官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张谷老师认为,该报告在介绍各国法律的全面性上值得肯定,但在对于中国公司法的分析上仍有可改进之处。张老师主张应当深入研究公司法第147条和第149条的关系,从而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例的处理提供合理的请求权基础。张老师还提出,公司法第147条所提及的“勤勉义务”应该不能理解为一种独立的行为义务,而应理解为董监高在执行职务时所应达到的注意标准。
之后,周江洪老师、郑观老师、章程老师和周淳老师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最后,吴泓老师回答了同学们所提出的问题,沙龙也就此落下了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