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晚,台湾大学的王文宇教授莅临法学院,为师生带来一场题为“揭开法人的面纱——兼论民事主体的法典化”的学术盛宴。
本次讲座在我院图书馆5号楼举行,由陆青副教授主持,张谷教授作为评议人。王冠玺教授、郑观老师和同学们都到场聆听。
讲座伊始,王文宇老师向同学们介绍了法人概念在各国引发的争议和讨论。在德国,存在着法人实在说和法人拟制说之争;在美国,法学家则较少提及法人概念及其界定,普遍采取实在说来解释法人之概念。对此,王老师认为,法人拟制说与法人实在说的区别实际上仅在于政府管制程度的不同。因此,在认识法人概念之时,不必过多拘泥于此种分类。
之后,王老师又谈及法人的三个特征,即治理面向、财产面向和合意面向。治理面向是指,法人内部往往具有科层组织,存在着垂直代理关系,就此观之,扁平性的合伙似乎不属于法人;财产面向是指,法人具有独立之资产,从而其亦可具有独立之人格;合意面向是指,法人的成立须有一定的共识基础,须通过章程、合同等形式体现成员的自愿性。
随后,在论及传统民事法人的主要类型时,王老师重点探讨了私法人的问题,将民事私法人分为基金会财团法人、一般结社法人、合作社法人、公司法人等几种类型。基金会财团法人属于财产的结合,主要从事公益活动;其他几种法人则都属于社团法人,为人的结合,但亦可区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社团。
在分析近代民事主体的发展与挑战时,王老师着重阐明了多元化的商事主体对当今的分类标准所造成的挑战,并介绍了韩国和荷兰民法典的分类方法。
于结论处,王老师指出,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总则》初拟稿采取的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并不合理,因其将自益与公益的法人都归入非营利性法人,使国家的管理力度难以统一。相较而言,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更为科学。
主讲结束,各位老师围绕讲座主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张谷老师认为,国内学者对于法人本质问题的探讨仍显不足,而这种探讨在当今时代仍有巨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关于合伙是否属于法人的问题,张老师主张不能盲目地借鉴德国法的做法,因为不同于德国合伙中的自我机关原则,我国传统的合伙向来采取他人机关的原则,由聘任的掌柜来管理合伙事务。之所以不把我国的合伙认定为法人,其理由可能在于合伙所采取的扁平化管理机制。郑观老师提出,由于我国立法已经承认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相互转换,以及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的相互转换,我国似乎可以借鉴《德国企业转制法》的规定,进一步承认合伙企业与公司之间的转换。王冠玺老师认为,在法律继受的过程中,要充分意识到中国和西方关于“人”的概念认识的差异,立足于中国传统的习惯,对外来法律进行一定的改造。
王老师的讲座内容丰富新颖,互动环节也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做出了回应。讲座结束,到场师生尽兴而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