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新闻
光华法学院青年教师联谊会圆满举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05-04 点击次数:1206

    2016年4月29日中午,在之江校区咖啡厅举行了光华法学院青年教师联谊会学术沙龙,本次会议由赵骏教授召集,李世阳老师主讲,主题为“刑法中有瑕疵的被害人同意之效力”。郑春燕教授、高艳东副教授、陆青副教授、毕莹副教授、王钰老师、王凌�老师、章程老师参加了该联谊会。
    李世阳老师一开始介绍了被害人同意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有效要件、正当化根据、法效果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当被害人同意存在瑕疵时,是否还具有阻却违法的效果这一问题。紧接着介绍当前刑法学界在这一问题上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即法益关系错误说,即只有当被害人的同意是基于对法益的认识错误而做出的情况下,其同意才是无效的,反之就有效。在此基础上,李世阳老师对该学说进行批判性考察,认为法益关系错误的认定标准模糊、法益关系的内容容易泛化和扩大化。并指出问题的根源在于坚持了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并且将同意仅仅视为一种主观的心理状态。据此,李世阳老师认为,二元的违法论坚持了事前判断与事后判断的对应原则,更具有妥当性;被害人同意不仅仅是一种主观心理态度,而应将其视为一种行为,判断被害人同意是否有效,应对同意行为进行行为归属、结果归属和主观归属;可以将被害人同意行为视为行为人在实现犯罪过程中的介入因素,当被害人同意无效时,由其背后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各位参会老师围绕报告主题,发表了各自见解,擦出了智慧的火花。章程老师从民法的角度谈论了同意在民法上的性质,即同意是否是一种单方的处分行为,并对论文的结构调整提出建议。陆青老师认为应当结合具体的法条规范来探讨问题,并以侵权法第55条为例,从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与患者的知情权之间的关系讲述了患者同意的效力认定。王钰老师对报告的结论提出质疑,认为没有必要将同意视为一种行为,以刑法中的错误论来解决被害人同意问题也许更为合理。高艳东老师列举了大量例子来说明刑法中的被害人同意与民法中的当事人合议之间的效力是不同的。王凌�老师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立足于行为哲学,讲述了被害人的主观决定与外力影响之间的张力关系,并提出根据被害人的自愿程度,在刑法上可能产生不同的归责效果。郑春燕老师对论文的结构安排提出良好建议,认为应当以读者的心理来构建论文,问题意识应更明确一些。
    本次联谊会持续了三个小时,最后,赵骏老师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他指出,本次会议以论文报告为基础,各位老师围绕报告主题,从各个学科出发,跨学科地探讨“同意”这一主题,形式灵活、学术气氛浓烈,每位老师都从中受益匪浅。
    光华法学院青年教师联谊会由赵骏教授召集,定期举行,参会人员主要是光华法学院的青年教师,旨在促进青年教师之间的交流、推动学术研究。欢迎广大师生参与!

李世阳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