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条款的原则规范解释――记法学前沿2016年(11)总第232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06-07 点击次数:871
2016年5月31日晚,法学前沿2016年(11)总第232期在图书馆报告厅如期举行,讲座迎来了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比较宪法学研究所兼职研究员;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理事范进学老师。范老师为我们带来了一场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条款的原则规范解释”的讲座。讲座由夏立安老师主持。光华法学院的石毕凡老师等和诸位硕士生,博士生参加了讲座讨论。
范老师以自己扎实的学术和法学水平,以规范的方式,从法教义学开始为我们如何理解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条款做出了解读。首先该条款是原则还是规则的认识,范老师从庞德、德沃金、阿列克西等人的观点出发清晰的表达了自己观点,又从82宪法写入此条款的目的和现代对“城市”理解的变化来解读这一问题,表明对于条文的实际理解和应用已经发生了偏移和错误,最后范老师提出了人民主权的“国家”法权意义。
范老师思维缜密,讲座内容极具理论深度,但范老师还是为我们清晰地揭示了他的思想、观点和脉络。在讲座中范老师和夏老师、石老师等以及诸位硕士生和博士生就自己感兴趣的问题和范老师进行了互动。整场讲座令人耳目一新,诸君亦颇有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