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日下午2:00,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缪因知副教授在之江校区5号楼206会议室作了题为《证券场外配资交易的商事构造与法律效力》的主题报告,报告由周淳老师主持,周江洪教授、陆青副教授、章程老师、郑观老师、吴泓老师及民商法点的各位同学也出席了本次沙龙。
讲座伊始,缪老师即介绍了本选题的研究背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将证券场外配资合同认定为无效,但该结论不尽合理。同时,对配资中强制平仓之效力,各地法院有着完全不同的认定,未能形成统一的意见。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一番细致的梳理。
缪老师提出,证券融配资交易并不完全等同于所谓的“借钱炒股”,因为“借钱炒股”具有很大的信用风险,而融配资交易则会通过赋予资金配出方监测权和终局控制权的方式来消除借贷的信用风险。若将融配资交易简单地认定为“借钱炒股”,将会不当地忽视融配资交易的一个重要优势。对该种交易,不宜简单套用已有民法范畴,而应将其视为一种特殊账户安排或一组定制商事交易关系。
之后,缪老师又阐述了场外配资关系在监管罅隙中的构建思路。由于不具证券经纪通道,场外配资商为了实现对证券账户的监测与控制,通过结构化信托、伞形信托和HOMS等方式来为交易者提供账户,并由此造成了一定的法律与合规风险,如导致信托关系的紊乱、证券账户出借和非实名化。
紧接着,缪老师重点讨论了场外配资关系的法律效力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场外配资合同一般会被法院认定无效,但缪老师指出,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对于配资中强制平仓之效力,早期法院倾向于将强制平仓视为侵权而否认其效力,但近期有部分法院以有效合同为模式来处理强制平仓行为,并将其视为双方分配损失的合理标准。
于结论处,缪老师提出,场外配资关系反映了市场博弈形成的公平交易模式,并无明确的效力性强制规定足以认定其合同关系无效,强制平仓之约定及履行应予尊重。若将场外配资合同一律认定为无效,容易助长市场的投机风气,引发道德风险。缪老师主张,参照民间借贷对场外配资利率实现上限控制,可能是从民事视角规制场外配资的一个良途。
报告既毕,诸位老师和同学与缪老师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大家就《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两线三区”规则在场外配资关系中的适用、委托理财合同与场外配资合同的区别等问题向缪老师请教。缪老师则对此一一做出回应。
近两个小时的报告至此落下帷幕。但缪因知老师的报告仍如空谷足音,萦绕耳畔,久久不能平息。
吴云轩 记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