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日下午4:00,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观老师在5号楼206会议室作了题为《网贷平台债权拆分让与模式的民商事法律分析》的主题报告,报告由章程老师主持,周江洪教授、陆青副教授、缪因知副教授、周淳老师、吴泓老师及民商法点的各位同学也出席了本次沙龙。
讲座伊始,郑老师即介绍了本次报告的研究背景。近年来,P2P业务在国内获得了迅猛的发展。但是在实践中,我国网贷平台即P2P公司利用法律允许的交易模式——债权让与,实现其受法律限制或禁止的经营目的,在现实经济运行中产生了极大的金融风险。因此,有必要对网贷平台的这种债权拆分让与模式进行通盘考察。
郑老师指出,我国的监管层和司法机关均认为,P2P平台原则上应仅作为居间人,提供中介服务。但现实经济运行中,大部分以债权拆分让与作为经营模式的P2P平台则转变了自身的定位,转而成为金融机构性质的商人。这些平台往往会通过一些多层次的安排,来解决投资期限同借款人的借款期间存在错配的问题。
紧接着,郑老师认为,这种债权拆分让与的投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初具资产证券化的性质,只不过此时作为流通载体的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证券,而是债权合同,或可称之为“资产合同化”。郑老师继而指出,现实中的P2P公司由于期限错配以及相关法律制度对交易主体、交易模式的限制,同时,为了降低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风险,往往和投资者选择合同法中明确允许的债权让与之形式,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实现其所追求的商业目的——募集资金,二者之间的交易实际上是一种法律规避的行为。
于结论处,郑老师指出,虽然监管层往往会基于现实经济活动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P2P公司通常采取的经营模式,对P2P公司的具体行为作出一些禁止性规定,但这些规定随后必然会被交易主体设法予以规避。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最终之道,应为于相关条文中表明立法目的,并对相关禁止行为的共同特征予以概括性的描述,以利于司法机关基于法律解释和法律续造,判断相关强制性法律规范是否应予以适用。
报告既毕,诸位老师和同学与郑老师进行了深入的交流。陆青老师指出,当出现期限错配的情形,如一个“一年期债权”被拆分成两个“六月期债权”进行让与,此时“债的同一性”似乎不再存在,能否适用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则值得怀疑。周江洪老师提出,售后回租、以房抵债是否属于法律规避行为,在理论界仍有很大争议,不宜作为论证的依据。章程老师则认为,通过民法理论的运用,完全可以解决网贷平台债权拆分让与的效力认定问题,似乎不须涉及资产证券化的问题。郑老师对此一一做出回应。
郑观老师的讲座虽经数日,回想起来,犹记忆如新:其声如洪钟,如涛声依旧;其妙语如珠,令满座开颜。
吴云轩 记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