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日晚,经济法研究所2016年(15)总第236期法学前沿讲座——《“重混”(remix)的版权保护》在之江校区图书馆五号楼206会议室举办。本次讲座由香港大学知识产权法副教授李亚虹老师主讲,我院何怀文副教授主持,吸引了学院各专业年级的同学参加。
李亚虹老师是斯坦福大学法学科学博士后、萨福克大学法律博士、北京大学法理学硕士。作为知识产权法领域跨学科和前沿科技技术研究的专家,李老师参加过10余个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项目,已发表19本著作、40余篇专业论文。
本次讲座主题为“重混作品的版权法保护”。讲座关注数字时代下的新产物——重混作品,讨论重混作品的产生,与版权法科技发展下的新客体——电影和数据库编译相比较,得出重混作品的可版权性。面对现实中版权人侵权诉讼威胁和社会媒体不公平使用条款,讨论如何重塑版权法,探索重混作品的版权法未来保护路径,以实现版权法鼓励创作和作品利用的立法初衷。
首先,李老师通过案例和政府报告梳理“重混”(remix)概念后指出,重混是将材料进行重新混合后产生新作品的过程,该新作品称为重混作品,属于用户生成内容(UCG)。李老师通过集锦诗、拼贴等举例说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重混作品,并归纳重混作品的特点有:(1)不是完全复制,而是借用其他作品创作新作品;(2)具有一定、甚至很高的创作性;(3)常常具有新的主题和新的形式;(4)常常要借用很多不同的原材料,因而不是汇编,也不是演绎;(5)一般要借助计算机技术;(6)重混者同时是消费者和制作者;(7)社区甚至全球参与,传播广泛。
然后,李老师通过一系列数据说明重混作品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对社会文化多样性作出了贡献。但是,重混却落入法律真空,形同版权法中的“私生子” ,成为了版权所有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中间的“夹心饼”。对重混作品不予保护的司法判例导致对重混的合法性的恐惧、不确定和怀疑。为避免这种“寒蝉效应”,加拿大规定非商业性用户生成内容的例外规则。但英国、澳大利亚和香港等仍拒绝该例外规则。美国商务部网络政策工作小组2016关于《重混、首次销售和法定伤害赔偿白皮书》的结论为:没有证据显示需为重混修法,建议继续“合理使用”和“自愿许可”处理。但是李老师认为,合理使用的可预测性不足,只能通过创作者主动辩护的方式提出,而自愿许可对于许可是否能够获得、须获得的许可数量以及许可条款的公平性都难以保障,因此,合理使用和自愿许可规则无法解决重混作品的问题。
最后,李老师通过历史论证和理论论证提出重混版权法保护的建议:通过确认重混作品为版权作品,赋予重混者享有重混、发行、公开表演、网络传播和商业化的重混权。具体而言,重混者应表明作品出处,并向版权所有人付费,但不需要获得版权所有人授权许可,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重混作品需获得重混者授权并与其分享利益。
在讲座问答环节,李老师和同学们交流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媒体的地位混同、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向原版权人付费等问题。讲座在同学们的热烈讨论氛围中结束,期待此次讲座让同学们更加关注著作权法前沿问题,对著作权法有更多体会和理解。
撰稿人:吴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