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6日,以“长三角协同创新发展对地方立法的要求”为主题,浙江大学中国地方治理与法治发展研究中心第三期学术沙龙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主楼成功举办。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沈国明教授做了主题报告;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国际经济研究所所长赵伟教授,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余逊达教授对主题报告做出了评议。本次沙龙由浙江大学中国地方治理与法治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浙江大学特聘教授葛洪义教授主持。沙龙围绕着长三角协同创新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展开了热烈探讨。
沈国明教授从“长三角协同创新发展的现状”,“长三角协同创新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以及“作为问题解决途径的地方立法合作”三个方面阐述了长三角协同创新发展对于地方立法的要求。从长三角协同创新发展的现状来看,其积极的一面在于,近年来国家对长三角地区区域合作机制的重视程度在增强;其消极的一面在于,由于产业同构现象非常普遍,长三角的协同创新发展也面临着阻碍。当前,长三角协同创新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企业同质化竞争严重,产学研主体交流机制较为缺乏,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不健全,风险投资等金融中介服务体系不完善。问题解决的关键,就在于通过地方立法合作处理好政府、市场、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我们有必要思考,如何在长三角各省之间实现地方立法合作?对此,沈国明教授认为,地方立法合作应当通过“先易后难”的方式来实现。所谓“先易后难”,是指先硬件后软件,先机制后体制,先谋利益后做利益调整。
随后,赵伟教授从经济学的角度对沈国明教授的主题报告做出了点评。赵伟教授认为,沈教授的主题报告视角独特,既有深入的理论思考,又有切中要点的现实关怀。值得肯定的方面是,“协同创新”概念包含了跨学科的视野,“协同创新”的关键在于产业集聚和行业间的交流。不过,主题报告的问题在于,对“如何界定创新”、“创新的主体是谁”并没有给出明确交待。对此,赵伟教授指出存在着不同类型的创新,创新既包括思想创新,也包括产品创新和方法创新。思想创新的主体是个人,产品创新的主体是企业,而治理方法创新的主体是政府。主题报告中的创新应当被限定为治理方法创新,由于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因此政府应当通过地方立法合作的方式进行治理方法创新,从而为产业集聚提供制度保障。
余逊达教授从政治学的角度对沈国明教授的主题报告做出了点评。余逊达教授认为,沈教授的主题报告问题意识鲜明,逻辑思路清晰。值得肯定的方面是,主题报告强调了长三角协同创新发展的难点在于“跨界问题”的解决。所谓“跨界问题”,是指行政区域划分与区域协同治理之间的矛盾。不过,主题报告的问题在于,并没有很好地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跨界问题”。对此,余教授指出,当前长三角面临的“跨界问题”既包含应当通过市场途径解决的部分,也包含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部分。其中,协同创新的问题属于应当通过市场机制予以解决的问题,协同发展的问题属于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的问题。因此,协同创新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私人主体之间的合作,只有协同发展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地方立法合作。
评议后,与会老师就主题报告展开了讨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方立新教授、余军教授分别从理论、实践层面做出了精彩的发言。
学术沙龙的尾声沈国明教授对沙龙中各位老师的评议和发言进行了回应,最后由葛洪义教授为本次沙龙做了总结发言。葛洪义教授表示本次沙龙圆满成功,感谢老师和同学们的参与,同时指出我们必须从我国现行的权力配置结构出发,来探讨不同区域的立法机关能否进行立法合作的问题,以及如何进行立法合作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