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6日,第63期民商法沙龙在之江校区图书馆5号楼206会议室成功举办。台湾大学的陈自强教授为我们带来了其系列讲座的第一讲,题目为《契约违反体系之形成》。陆青副教授担任本次讲座的主持人,陈信勇、陈旭琴、张谷、章程、周淳等老师及民商法点部分同学也出席了本次沙龙。
讲座伊始,陈自强老师梳理了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外在体系,进而引出了台湾地区传统通说所支持的债务不履行三分体系。与此不同的是,德国2002年债法现代化法后,“义务违反”成为所有给付障碍共同之核心概念。该义务违反,仅指债务人未为依契约应为之给付或违反保护义务。现代契约法往往以契约义务违反取代传统所谓债务不履行,以求彰显契约观点之重要性及兼顾契约法之发展。
陈自强老师紧接着梳理了契约关系之义务群,将其分为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保护义务与不真正义务,并强调附随义务并不等同于保护义务。虽然传统观点认为,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一个重要区别是有无诉求力,但陈老师并不认同这种观点,而认为附随义务也应具有诉求力。不真正义务虽然也是对义务人的行为要求,但义务人即使不遵守,他方既不能请求强制履行,也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只是义务人将因而受到一定的不利益。
之后,陈老师又谈及契约违反法律原则的形成。陈老师主张,双务契约为债务不履行法律原则之一般案型。债务不履行一般规定固能适用于法定债之关系,但该种债之关系,特别是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均有其独特之生命,绝大多数问题止于要件之构成及法律效果之确定,除金钱赔偿或给付发生迟延利息之问题外,适用债务不履行其他规定之机会甚渺。而在法律行为所生之意定之债中,双务契约因双方均负有处于牵连关系之给付义务,最适于市场经济之需要,若债务不履行法律原则之形成要满足最大多数之需要,应以双务契约为核心。
最后,陈老师介绍了契约法现代化的趋势,并认为契约法现代化指标有六:一为采以契约违反救济为中心的一元体系,二为视给付不能为原定给付请求权之界限,三为规定情势变更情形下当事人的重新磋商义务,四为采严格责任主义而辅以免责事由,五为以违约重大或契约目的不达为契约解消之要件,六为确立瑕疵为一种违约形态。
在讲座过程中,各位老师与陈老师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在论及附随义务与保护义务的关系时,张谷老师提出,拉伦茨先生并没有采用“附随义务”的概念,而使用了“其他义务”的概念。对于当事人双方在磋商过程中的相互照顾义务,因其无所附着,故不得称其为“附随义务”。同时,德国法上通过“保护义务”扩张合同法的保护范围有其独特原因:一为侵权责任法上存在三个类型化的刚性规定,不易扩张;二为德国民法上关于雇主责任的规定会受到例外的免责事由的限制;三为履行辅助人的制度不存在免责事由的限制。由于我国法律的现状不同于德国法,因此我国也未必要遵循德国法的道路。陈老师也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三个多小时的报告至此落下帷幕,各位老师在交流过程中所碰撞出的思维的火花,着实使同学们受益匪浅!
吴云轩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