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刑法变迁的多个维度――记刑事法前沿论坛第38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11-24 点击次数:923

    2016年11月20日下午,在我院图书馆5号楼成功举办了第38期刑事法前沿论坛,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梁根林教授为我院师生作了题为“法治中国刑法变迁的多个维度”的精彩演讲。本次论坛还邀请到我院教授叶良芳、副教授高艳东、讲师王钰、扬州大学法学院马荣春教授和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徐凌波担任嘉宾,主持人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讲师李世阳。本次讲座现场引来了近70名学生,座无虚席,场面火爆。

 

    讲座伊始,梁教授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法治中国这一信息为切入点,指出我们国家近年来已经进入到刑事立法活性化时代,刑事立法越来越扩张、能动。他对周光权教授在《法学研究》中发表的文章观点进行了介绍,即积极刑法立法观在中国的确立具有必然性和合理性。同时,梁教授直入主题,提出实定刑法的变迁不是刑法变迁的全部内涵,刑法变迁还存在其他的维度和方面,包括原则、解释和理论。
    首先,在实定法方面,梁教授提出,法治中国不仅是规则之治,而且是良法之治。我们不仅要有良法,还要根据良法进行善治,并在个案中具体落实,根据良法善治实现具体法治。我国目前刑法修正案主要调整两个方面:一是适当扩大犯罪圈、严密刑事法网;二是刑罚量的调整、各罪以及整个刑罚体系的调整。
    实现上述调整,梁教授提出以下几个策略:第一,增加新罪名,调整现有的构成要件,扩张现有罪名的适用范围。第二,降低犯罪门槛。第三,将传统刑法中的结果本位向行为本位或危险本位转型,亦即把结果犯降格为具体危险犯,把具体危险犯降格为抽象危险犯,使得刑法干预大大前置,控方的证明难度大大降低。第四,降低对犯罪主观要素的证明要求,甚至删除构成要件的某些主观要素。第五,虚化故意和过失的传统界限。即在法定犯中,国家更多的是出于管理需要将行为规定为犯罪,至于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并不重要。第六,废止刑事归责阻却事由,如收买人口的犯罪。刑法原来规定,不妨碍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现在只是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第七,立法者在修法时不应遮遮掩掩,如废除嫖宿幼女罪。由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在法律上推定不具有性自决的能力,因此废除嫖宿幼女罪应该光明正大地向前推进。第八,将预备行为实行化。第九,将帮助行为正犯化。
    其次,梁教授指出,我们在对实定刑法高度关注的同时,还要关注罪刑法定原则。由于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一个国家刑事规则的基本原则,在相当程度上主导着一个立法的实际变迁。对罪刑法定理解不同,就可能导致实定刑法发生变迁。法治是具体的,对法治的理解已经深化到良法善治基础上的具体法治。延伸到罪刑法定原则,也应当在规则之治、良法之治以及良法善治三个层面上得到实现。作为法律人要重视法条,更要重视主导着法条灵魂的实定法,以实现具体法治。

 

    再次,梁教授介绍了刑法变迁的第三个维度,即刑法的解释。梁教授提出,没有解释就没有刑法适用。关于刑法基本解释立场,有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之争。目前,客观解释论已成为通说,并且客观解释论会推动刑法条文与时俱进。当代中国是否必然采取客观解释论是个问题,但司法解释和司法裁判任意突破法律规定,可能是我们当下更为严峻的问题。司法解释在以司法解释之名,行造法之事。梁教授对此表达了深深的担忧。
    最后,刑法变迁第四个维度是理论。梁教授指出,理论不是法律,但理论也是一种权力。刑法理论也会在相当程度上主导国家刑法的变迁。
    随后,梁教授还介绍了关于犯罪构成的问题。他指出,不论我们是采纳四要件体系还是三阶层体系,都要立足于中国刑法条文的规定,将其本土化、中国化,否则会产生水土不服。
    之后,李世阳老师、高艳东老师和王钰老师对梁教授的演讲发表了简单感想。扬州大学马荣春教授和我院叶良芳教授对犯罪构成问题进行了简单回应。马荣春教授提出,四要件体系导致行为人被四面包围而没有出罪的机会,体现不出人权保障的功能。因为在四要件体系下,我们在提到构成要件时就一律认为构成要件该当性是肯定判断。叶良芳教授提出,逻辑的严密性肯定是德日的三阶层的优点。但从实用性来看,四要件或双阶层体系具有优越性。

    在交流环节中,同学们发问踊跃,就“实定法的变迁与其它三个维度的关系”、“刑事司法与学术理论之间的关系”、“犯罪圈的扩大”以及“现阶段的刑事立法体现的是秩序优先还是自由优先”等问题与梁教授进行了互动,梁老师均予以详细的回应。
    本次讨论持续三个多小时,主题新颖、内容广泛,梁根林教授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和心得完美地展示给了在场师生,引发了大家的深入思考。最后,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整场讲座圆满结束。

 

供稿人:祁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