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经济学看欧洲民法法典化――记民商法沙龙2016年第8期(总第66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11-29 点击次数:725

    2016年11月24日,第66期民商法沙龙在之江校区5号楼104多媒体教室成功举办。Bucerius Law School的Hans-Bernd Schäfer教授为我们带来了题为《从法律经济学看欧洲民法法典化》的精彩讲座。台湾政治大学的苏永钦教授担任本次讲座的与谈人,章程、周淳、郑观等老师、LLM与民商法点的部分同学也出席了本次沙龙。


    讲座伊始,Schäfer教授介绍了一个影响范围极广的研究,该研究旨在确定各国的法律渊源与其经济发展情况的关联。研究表明,普通法系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要明显优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经济状况。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内部,法兰西传统国家的经济状况是最糟糕的。该研究说明,各国的法律渊源与其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联系。但是,批评者对于这项研究的结论表示怀疑。他们认为,隶属于法兰西传统的一些拉丁美洲国家,其经济发展落后的状况,并非由其所采纳的法律传统所造成,而更多地源于历史原因。因此,该研究的结论是片面的,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紧接着,Schäfer教授试图为我们纠正一个常见的错误。许多人认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往往受制于法律,只能机械地适用法律。但Schäfer教授指出,即使在大陆法系国家,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扮演着推动法律发展的重要角色。以法国的侵权法发展为例。在1804年制定《法国民法典》时,由于法国当时仍为农业社会,对侵权法的需求较弱,所以该法典仅规定了两条与侵权法有关的概括条款。但随着产业革命的开展,实践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事故,使得法律条文不能有效地应对这些情形。基于此,法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在司法实务中发展出了“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制度,并有效地推动了侵权法的发展。因此,Schäfer教授认为,普通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在这一点上并无显著区别。
    之后,Schäfer教授介绍了法典化的优势以及其可能存在的问题。首先,由于法典的体系十分清晰,其有利于法学教育的开展。其次,由于法典的存在,案例的整理相对比较容易。在普通法系国家,要成为一个法官,必须具有极其丰富的实践经验;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年轻人也能很好地胜任法官的工作。当然,法典化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譬如,在拥有法典的国家,商事交易可能会受到过度的政治干涉,而经济的发展也会因此受到影响。同时,由于条文已经被固定于法典之中,法院可能会怠于在实践中发展法律,从而同样地产生阻碍经济发展的后果。
最后,Schäfer教授分析了欧盟制定统一民法典的必要性。他认为,欧洲统一合同法是完全没有必要制定的。各国的合同法制度各有优势,如英国的合同法对大企业比较有利,而德国的合同法则对中小企业比较有利。基于意思自治的理念,在合同法领域,当事人应当有权利选择适用本国法律,或者选择适用他国的法律。而在此状况下仍制定欧洲统一合同法明显是不合时宜的。与之不同的,欧洲统一侵权法则确实有制定的可能性。

    报告既毕,各位同学都对报告内容提出了自己的问题。一位同学提出,在合同法领域,若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是否意味着其能够通过此种方式规避本国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范?这样是否合理呢?另一位同学则提及,在传统观念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判案。若法官享有在个案中发展法律的权力,这种权力是否应当受到合理限制?如何限制?Schäfer教授对此一一做出回应。
    两个多小时的报告至此落下帷幕,但Schäfer教授对于欧洲民法法典化的独到见解仍余音绕梁,发人深省。

 
吴云轩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