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的分析方法――记民商法沙龙2016年第9期(总第67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12-16 点击次数:566

    2016年12月12日,第67期民商法沙龙在之江校区5号楼206会议室成功举办。南京大学的解亘教授为我们带来了题为《民事案例的分析方法》的讲座。章程老师为本次讲座的主持人,民商法点的许多同学也参加了本次沙龙。在讲座中,解亘老师对三个案例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分析,并在分析过程中向同学传授了其独到的案例分析方法。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汽车售后维修服务争议的。解老师认为,本案应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加以考虑。从程序上看,2014年5月,甲(买方)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卖方)退还其已支付的维修款。但乙向法院出示的车辆销售合同显示双方存在仲裁条款后,甲撤诉。虽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理论,起诉以后又自愿撤诉,诉讼时效不中断。但由于甲的撤诉是由于双方仲裁条款的存在,非属自愿撤诉,故此时应认为诉讼时效仍然中断。
    从实体上看,系争合同约定,“只要甲未在乙指定的售后维修网点接受保养,乙即不再承担维修责任”。该条款实质上是在甲未于指定网点保养的情况下,将证明“损害非由保养网点造成”的举证责任交由甲承担。但该格式条款是否有效值得怀疑,因为若甲所选择的保养网点为一类店,则通常能期待该网点的服务是符合要求的。因此,一种可取的方式是,认定该格式条款部分无效,即在甲于非一类店保养时,甲须证明历次保养均未损害离合器,方可享受乙的保修服务;而在甲于一类店保养时,乙须证明历次保养损害离合器,方可拒绝为甲提供保修服务。
    第二个案例涉及物权人的物上请求权。解老师认为,乙公司建设高楼,使甲的住宅的日照时间减少,属于对甲的房屋所有权的侵害,因为其房屋的价值明显减损。但是,根据我国相关的行政法规,若甲的住宅的日照时间高于一定标准,则甲有义务忍受乙公司的侵害;若甲的住宅的日照时间低于一定标准,则甲可以向乙公司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由于甲的父母并非所有权人,其不得基于所有权受侵害而提起诉讼,而只能基于健康权受侵害向乙公司主张权利。
    第三个案例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解老师认为,若甲(买方)没有准备充足的现金,就不构成“给付的提供”,不能排除乙(卖方)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乙未前往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若甲已准备好充足的现金,而乙未出现,则乙的行为构成违约。在口头提供的情况下,若甲已准备好充足的现金,且乙明确拒绝前往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则甲不须前往房产局亦可构成“给付的提供”,并使乙陷入违约。

    在讲解过程中,各位同学也纷纷对案例的解决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关于第一个案例,有同学提出,既然法律明确规定,起诉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否有必要再将“当事人的自愿撤回”作为一种例外?另一位同学则提及,在合同条款部分无效的情况下,是否存在“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可能性?解老师对此一一做出回应。
    近三个小时的报告至此落下帷幕。解老师从三个看似简单的案例出发,层层剖析,为我们展示了其精妙绝伦的案例分析方法,着实令人佩服!


吴云轩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