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理论探究――记民商法沙龙2016年第10、11期(总第68、69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12-16 点击次数:588

    2016年12月13、14日,第68、69期民商法沙龙在之江校区5号楼206会议室成功举办。苏州大学的娄爱华副教授为我们带来了题为《原因理论探究》的讲座。陆青老师为本次讲座的主持人,章程老师和民商法点的部分同学也参加了本次沙龙。


    讲座伊始,娄老师通过梳理各国的立法史,向我们阐明了历史上原因概念所要解决的问题。在罗马法上,原因概念首先成为了非典型合同的保护依据。当然,它也被作为所有权变动的正当性依据和返还诉的体系化手段。而在现代民法中,原因概念则被用来促进合同法的体系化和不当得利(返还诉)的体系化,以及法律行为理论的再体系化。
    之后,娄老师又介绍了各国合同与法律行为的历史变迁过程。在罗马法上,区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并以保护有名合同为原则,以保护无名合同为例外。对于有原因的无名合同,才赋予当事人以诉权。在法国法上,建构了统一的合同概念,并要求所有合同都要有原因。原因是债的原因,原因首先应存在,其次应合法。在德国法上,则建构出了合同的上位概念——法律行为,并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考虑,认为合同无须原因。在意大利法上,理论上虽然接受法律行为,立法却以合同为中心展开。原因是合同的原因,合同必有原因,原因须合法。
    紧接着,娄老师又介绍了所有权变动模式的变迁过程。在罗马法上,由于其分为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三大类,其规则具有多元性。在法国法上,所有权变动的正当性非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基于正当性的叠加(原因+交付),故其不能用法律行为理论来解释。在德国法上,由于物权行为理论的存在,所有权变动的正当性基础即为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在意大利法上,所有权的移转则必须实现一种社会经济功能,而这种功能在宪法秩序上是值得保护的,此时该移转方为有效。
    最后,娄老师又谈及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在罗马法上,由于市民法承认“不当得利”的可能性,自然法即通过规定返还义务来解决市民法可能引发的问题。在法国法上,由于无因返还诉的相关内容进入合同原因,因此法律上没有不当得利的一般条款。在德国法上,其总结出具有概括性质的不当得利一般条款,并区分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在意大利法上,其区分原因和远因,并在后者的基础上建构无因得利。同时,无因得利的一般条款仅具有补充性。若构成非债清偿,则不得行使无因得利的一般诉权。

    讲座既毕,各位老师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陈旭琴老师认为,罗马法上强调根据朴素的正义观来解决问题,而未来的法律发展也将是一个返璞归真的过程。章程老师认为,原因理论是一个涉及合同、所有权与不当得利等制度的重要理论,也是民法学者在研究过程中无法绕开的内容。
    娄老师在两天的讲座中细致地介绍了原因理论的起源及其历史流变,其深厚的学术功底,严谨的治学态度,以及不迷信权威的批判精神,无不令人肃然起敬!


吴云轩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