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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浙大学生专场立法座谈会记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01-02 点击次数:255

20161228日下午14:30-17:15,《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称《草案》)浙大学生专场立法座谈会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37会议室成功举行。参加立法座谈会的代表为十名浙大学生,另有四名浙大学生到场旁听,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田梦海主任、吴江、余文斌、杨春旋、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春燕教授认真听取了同学们的意见,并就相关问题与同学们展开讨论。

本次立法座谈会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支持下,由学生自发组织、自愿参与形成。前期准备为“公众立法参与问卷调查”,共回收问卷341份,其中浙大在读学生205人、非浙大在读学生136人。浙大学生中,法学专业129人、非法学专业76人;共121人想要参加本次立法座谈会,其中91人在问卷中留下了联系方式。主要根据问卷反映的观点,并结合专业、年级、时间等因素,从愿意参与本次立法座谈会并留下联系方式的被调查者中遴选出了10名代表:15级本科生池万里、戴婧伊、王朝睿、胡相宜、杨荟茜、刘雨婷、王哲轩,14级本科生张刚,16级硕士研究生莫振鑫,14级硕士研究生徐笑。

我们每个人都是消费者,每个人都有可能遇到消费纠纷。特别的,在现今这个网络购物盛行的时代,虚拟交易空间有着不同于传统交易的特点,需要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草案》试图对网购平台、快递服务、办卡消费等新兴消费领域进行规制,以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落到实处。可以说,《草案》是一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规草案。作为年轻消费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浙大学生在本次省消法办法修订过程中展现了应有的担当。

代表们从自己身边的实例出发,对《草案》第1112条规关于经营者发放预付凭证收取预收款的规定、第14条关于经营者提供的赠品或免费服务的规定、第18条关于美容服务的规定、第23条关于快递服务的规定、第26条关于网络交易平台的规定、第39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等条款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田梦海主任就代表们提出的问题与同学们展开了即时互动,同时也使得同学们可以了解更多法条背后的故事。田梦海主任表示,会认真考虑同学们的意见,并希望在之后的相关立法中也能够看到大学生群体及时、有效的参与。

 

/肖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