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新闻
钱弘道智库论坛提大数据法治四个特征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02-10 点击次数:403

    按语:本报道改编自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办公室文章《中国法治现代化2016年智库论坛成功举办》。

    由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南京师范大学江苏法治发展研究院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中国法治现代化2016年智库论坛”,于2016年10月22日在南京胜利召开。


    本次论坛主题是“新发展理念与中国法治现代化”。论坛受到了国内法学界的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胡仕浩、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范明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江苏省法学会会长林祥国、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公丕祥、江苏省政法委副书记侍鹏、江苏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周琪、南京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胡敏强等领导和专家出席了论坛开幕式。浙江大学教授、中国法治研究院院长钱弘道出席会议并作主题演讲。


    开幕式由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公丕祥教授主持。他指出,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这是对当代中国发展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本次论坛对于深刻认识当代中国新的发展阶段基本特征及其对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深刻影响,增强运用新发展理论引领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理性认知与实践自觉,科学把握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战略与策略选择,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钱弘道教授的发言主题是“新发展理念与大数据法治”。他指出,五大发展理念中第一个强调就是创新,创新居首,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自“互联网+”的思维提出以来,我们的生活已与互联网息息相关。大数据思维作为互联网时代孕育的新生儿,即为未来创新的代表。大数据思维是一种智能思维,是一种定量思维、相关思维、实验思维。法治的创新也就意味着大数据法治。
    所谓大数据法治,在钱弘道看来,就是充分利用大数据作为法治建设的技术支撑。作为未来法治的“智慧大脑”,钱弘道提出大数据法治应该是智慧型法治、精准型法治、效率型法治以及合作型法治。
    过去我们的决策都是由脑袋来决定,但在新工业革命时期,决策的依据就是数据。数据意味着我们评判标准的改变,还意味着我们需要一种注重效果、注重实际的法治。大数据法治既依据已有的量化法治研究,也依据关于时代变迁的核心判断。它可以帮助政府实现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分析灾难预警情况、预防犯罪等等。
    2006年开始,钱弘道主持中国内地首个法治指数测评。在法治指数、司法透明指数、电子政府发展指数等实验的十年过程中,钱弘道多次谈到从法治指数到“大数据法治”的发展思路。2014年,中国法治研究院杭州第二工作室成立,钱弘道就将“大数据法治”作为工作室的主要研究内容之一。2016年6月28日,钱弘道主持成立中国法治研究院大数据中心,明确以“大数据法治”为研究目标。2016年7月3日,钱弘道在中国比较法学研究会年会上发表演讲,公开提出“大数据法治”、“大数据司法”构想。2016年8月17日,《中国社会科学报》法学版头条发表钱弘道文章:《走向大数据法治时代》,钱弘道再次阐述“大数据法治”思想。

 
(赵时康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