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2017年3月3日
附件:综合成绩量分办法
一、量分公式
1.法律硕士(非法学)
总分=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 科研成绩×20+综合素质成绩×10%
2.法律硕士(法学)、法学
总分=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科研成绩×40%+综合素质成绩×10%
3.博士生
非毕业班。总分= 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科研成绩×60%+综合素质成绩×10%
毕业班。总分=科研成绩×90%+综合素质成绩×10%
量分公式中的研究生学习成绩包括:上一学年中教学计划规定的公共课、学位课和选修课。英语免修按85分计。科研成绩包括:期刊论文、学术会议主题发言和论文、著作(含译著)、课题、获奖等地(具体量分办法中的第1-6项)。综合素质成绩包括:社会工作、文体等(具体量分办法中第7-8项)。
二、科研成绩具体量分标准
1.期刊论文计分
| 刊物类别 | 分值 |
| 权威期刊、SSCI或SCI、A&HCI全文收录的期刊 | 120 |
| 一级期刊、EI全文收录 | 80 |
| 核心期刊、CSSCI期刊、TSSCI期刊 | 40 |
| CSSCI期刊扩展版 | 20 |
| 其它期刊 | 10 |
注:(1)在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字数一般应在3000字以上,不足的下靠一级计分,刊物分类以CSSCI、浙江大学人事处发《国内学术期刊名录•2012年版》、浙江大学研究生院刊物级别为准。若以上分类标准对某一�刊认定的级别不一,则以高计。
(2)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的学术版或理论上的论文(3000字以上),按核心期刊的级别计分。
(3)《浙江大学法律评论》以核心期刊计分。
(4)若为多人合著的,分如下情况:学生合著,二名作者的,第一作者系数为0.65,第二作者0.35;三人及以上的,第一作者0.6,第二作者0.3,第三作者0.1,之后排名作者不计;若合作作者为法学院导师且为第一作者,可将导师排除后进行排名,按上述系数计算的分值乘以0.9;若合作作者为非法学院的本校老师且为第一作者,可将老师排除后进行排名,按上述系数计算的分值乘以0.6;若合作作者非本校且为第一作者,则直接按照多人合著的顺序进行加分。
(5)发表与录用的有效时间段为本学年内,即上一年9月1日至本年8月31日。所计分论文需在刊物上正式发表(网上优先发表视作正式发表),毕业班同学已确定被录用论文可视作已发表。
2.学术会议主题发言、论文计分
| 会议论文类别 | 分值 | 主题发言 | |
| 国际会议 | 公开出版 | 40 | 80 |
| 非公开出版 | 20 | ||
| 全国性会议 | 公开出版 | 20 | 40 |
| 非公开出版 | 10 | ||
| 省级会议 | 公开出版 | 10 | 20 |
| 非公开出版 | 5 | ||
| 其他会议 | 公开出版 | 5 | 10 |
| 非公开出版 | 3 | ||
注:(1)会议级别的认定以主办方为标准;
(2)作主题发言的,需提供由会议主办方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函以及主办方会议的日程安排;
(3)在学术会议发表的论文字数一般应在3000字以上,不足的下靠一级加分;
(4)参加学术会议发表论文并获得一等奖的,在原来加分基础上再加5分,获得二等奖再加3分,获得三等奖或其他奖项的再加1分。其他需要计分的,由本人向评奖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评奖委员会酌情加分;
3.专著、译著、编著计分
| 类别 | 计分分值(分/万字) | |||
| 20万字 以内部分 | 超出20万字部分 | 主编(主译)非执笔部分 | 副主编(副主译)非执笔部分 | |
| 一级出版社专著 | 3 | 2 | 1 | 0.5 |
| 二级出版社专著 | 2 | 1.5 | 0.75 | 0.5 |
| 一级出版社的中译外、外译中 | 1.5 | 0.75 | 0.5 | 0.5 |
| 二级出版社的中译外、外译中 | 1 | 0.5 | 0.25 | 0.25 |
注:(1)第二作者减半加分,第三作者按三分之一值加分。
(2)出版书籍,参与其中有关章节的写作,每人以5分计。
(3)每项作品最高分不超过80分。
(4)成果的出版时间要求为本学年内,即上一年9月1日至本年8月31日。
4.主持或者参加课题
| 科研项目 | 分值 | |
| 国家级 | 主持 | 120 |
| 参与(前五) | 60 | |
| 省部级 | 主持 | 80 |
| 参与(前五) | 40 | |
| 厅局级 | 主持 | 60 |
| 参与 (前五) | 20 | |
| 其它 | 主持 | 20 |
| 参与(前五) | 10 | |
注:(1)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科研项目的认定,以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规定的标准进行认定。
(2)主持或参与课题应在本学年有效时间段内,即上一年9月1日至本年8月31日已结题。
(3)结题所形成的成果,如果是项目结题的必要条件,则就高计。
(4)若主持或参加项目有法学院导师的,可将导师排除后进行排名。第一参与人按上述系数计算的分值乘以0.7,第二参与人系数计算的分值乘以0.6,第三参与人系数计算的分值乘以0.5,第四参与人系数计算的分值乘以0.4,第五参与人系数计算的分值乘以0.3。若主持项目的为非法学院的本校老师,可将老师排除后进行排名,按上述系数计算的分值乘以0.6,第二参与人系数计算的分值乘以05,第三参与人系数计算的分值乘以0.4,第四参与人系数计算的分值乘以0.3,第五参与人系数计算的分值乘以0.2。若主持项目的非本校且为第一作者,则第一参与人按上述系数计算的分值乘以0.5,以,第二参与人系数计算的分值乘以0.4,第三参与人系数计算的分值乘以0.3,第四参与人系数计算的分值乘以0.2,第五参与人系数计算的分值乘以0.1。
5.科研、论文等学术获奖
| 获奖级别 | 特等 | 一 | 二 | 三 |
| 全国 | 120 | 100 | 80 | 60 |
| 省部级 | 100 | 80 | 60 | 40 |
| 厅局级 | 80 | 60 | 40 | 20 |
| 其它 | 40 | 20 | 10 | 5 |
注:(1)全国、省部级、厅局级获奖级别的认定,以浙江大学社会科学院规定的标准进行认定。
(2)如以团队名义参加的,可内部协调根据团队贡献分配加分,但排名第一位的不超过团体加分的70%;如果未能协商一致,排名第一位的视同第一作者,排名2-3的,视同第二作者,排名在第四以后的,视同第三作者。全国、省级获奖项目,限排名前八作者;相应系数和论文积分中一致。同一项目取最高获奖计分,不重复计算。
6. 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竞赛项目获奖
①参加学校认定的竞赛项目获奖
| 获奖级别 | 特等 | 一 | 二 | 三 |
| 全国 | 100 | 80 | 60 | 40 |
| 省级 | 80 | 60 | 40 | 20 |
| 校级 | 60 | 40 | 20 | 10 |
②参加学院组织的Jessup、贸仲杯等全国性专业学术竞赛活动
| 获奖级别 | 一 | 二 | 三 | 其他 |
| 分值 | 40 | 30 | 20 | 10 |
注:(1)学校认定的竞赛项目,研究生院没有明确规定的,参考本科生院公布的相关目录。
(2)以上参赛项目,如以团队名义参加的,可内部协调根据团队贡献分配加分,但排名第一位的不超过团体加分的70%;如果未能协商一致,排名第一位的视同第一作者,排名2-3的,视同第二作者,排名在第四以后的,视同第三作者。其中学校获奖项目,限排名前五作者,全国、省级获奖项目,限排名前八作者;相应系数和论文积分中一致。同一项目取最高获奖计分,不重复计算。
三、结合素质成绩量分标准
1. 社会工作计分
| 类别 | 职务 | 考核优秀 | 考核良好 | 考核合格 |
| 校团委挂职 | 副书记、书记助理 | 12 | 10 | 6 |
| 校级博士生会、研究生会 | 主席、副主席 | 12 | 10 | 6 |
| 院团委挂职 | 副书记 | 10 | 8 | 4 |
| 院级博士生会、研究生会、法律硕士协会、党员之家管委会 | 主席、副主席 | 10 | 8 | 4 |
| 校、院其他学生组织 | 主要骨干 | 8 | 6 | 2 |
| 其他骨干 | 6 | 4 | 1 | |
| 研究生党支部 | 书记 | 6 | 4 | 1 |
| 其他支委 | 4 | 3 | 1 | |
| 班级 | 班长、团支书 | 6 | 4 | 1 |
| 其他班、团委员 | 4 | 3 | 1 |
注:(1)学生兼职辅导员根据考核情况酌情加分。
(2)考核级别由各学生组织指导老师负责提供,优秀率控制在1/3以内;考核级别为不合格者不加分。
(3)在不同组织任职的,其合计加分不超过20分。
2. 文体计分
| 级别 | 破纪录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 全国 | 20 | 15 | 8 | 8 | 6 | 6 | 6 | 6 | 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