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辨析――记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论坛2017(1)总第44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03-06 点击次数:694

    2017年3月3日,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黄忠顺在我校之江校区主楼203教室为我们带来了一场精彩的讲座,该讲座旨在分析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报告由翁晓斌老师主持,胡铭、周翠、林劲松等老师与诉讼法点的各位同学也参加了讲座。
    讲座伊始,黄老师对诉讼法上的公益诉讼做了定义,区别民权运动意义上的公益诉讼。诉讼法上的公益诉讼是指与诉讼结果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形式当事人为保护不特定第三人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原告与诉讼结果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原告提起此类诉讼的目的旨在保护不特定第三人合法权益。

    接着讲了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区别,从诉讼目的、诉讼主体、诉讼结果、诉讼模式、诉讼程序等不同的方面,阐述了二者的不同。
而后又讲了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联系,既有融合关系,包括公益性诉讼向私益诉讼融合和私益诉讼向公益诉讼融合两种类型。又有“转化”关系,包括公益诉讼向私益诉讼转化和私益诉讼向公益诉讼转化两种类型;后者是指从众多受害人的私益性诉讼请求中抽离概括性诉讼请求,因该概括性诉讼请求同时适用于既有与潜在的受害人,此类阶段性诉讼可以界定为公益诉讼,还有配合关系。即使是不同主体分别提起的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彼此之间也存在相互配合的需要。
    最后,讲到从公私对立到公私融合的途径。如果公益案件与私益案件并不存在牵连关系,或者公益案件的处理有利于私益案件的集合化解决,单独提起公益诉讼自然是妥当的。如果公益案件的处理牵涉私人利益,并且将公益诉讼前置不能发挥纠纷解决的规模效应,那么,为强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界分原理而要求公益性诉讼请求与私益性诉讼请求在不同诉讼程序中实现,反而会降低诉讼效率、浪费司法资源、加重当事人诉累、增加矛盾裁判风险。并且阐述了以诉讼担当模式、另赋实体请求权模式、诉讼信托模式下,从公私对立到公私融合。

    讲座既毕,各位老师、同学与黄老师进行了的探讨,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二者之间的关系做了更加深入的交流,公益诉讼的立法还在不断完善,如何处理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关系显得更加重要。

撰稿人:李洁松(诉讼法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