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基因资源开发利用前景及联合国框架下相关法律协定制定的可能性――记法学前沿2017(5)总第248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03-23 点击次数:563

    陈建明老师是我们2017年度海洋专题讲座系列邀请的第四位专家。陈老师目前任职于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担任海洋生物遗传资源重点实验室副主任,主要从事深海微生物来源药源活性物质与海洋动物血细胞进化与适应性研究。3月22日下午两点,图书馆5号楼206报告厅,讲座如期开始。主题为:海洋基因资源开发利用前景及联合国框架下相关法律协定制定的可能性。张克宁教授担任讲座主持人。

    讲座共分5个部分,分别为:第一、海洋基因资源(MGR);第二、海洋基因资源的开发利用前景;第三、海洋基因资源国内外研发态势;第四、联合国国家管辖以外区域生物多样性(BBNJ)议题相关历程;第五、联合国框架下MGR相关法律协定制定的可能性探讨。第一部分中,陈老师首先介绍了什么是海洋基因资源,分布在哪里及数量情况。所有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都是海洋基因资源,它们分布在海岸带、岛屿、近海、大洋和深海。海洋生物物种丰富且基因资源具有多样性。基因资源的一大特点就是量极微而功极大。第二部分,陈老师讲述了基因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第一阶段是18世纪中后期至1952年,证明了“海底不是生命的沙漠”。20世纪50年代末至70年代末,证实海底具有高生物多样性。但是深海是最不容易接近和理解的,挑战性极大。第三部分陈老师讲到最近有127位海洋生物专家联合研究表明海洋生物具有22-24万多种。接着陈老师又分别介绍了海洋生物栖息环境的划分:150-200米的海洋上层、200-1000米的海洋中层、1000米以下的海洋深层及生活在不同层级的不同生物类别。由于调查不足,在海底生态系统中发现的生物大多是罕见的,而且在极端条件下,也有因适应环境而栖息的生物群落。因此海洋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极端是正常的,难得是常见的” 的景观。其中,深海是地球上最后的待开辟疆域。海底沉积物中仅顶部10cm就含有约4.5亿吨DNA,是地球上最大的基因储备,而总量超过陆地三倍的深海微生物构成了深海生物资源的主体。究竟是数亿年的垃圾场?还是人类最后的宝藏?这是陈老师抛出来的十分引人深思的话题。海洋基因资源大部分被利用在医药、工业、农业、环保等方面,解决疑难杂症、重塑当代工业、制造新品种与生态农业等。接着,陈老师从发达国家、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三个方面来阐述海洋基因资源的国内外研发态势。总的趋势是海洋基因资源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和重视,正逐步形成新一轮国家间的实力竞争。

    第四部分主要讲述了联合国国家管辖以外区域生物多样性(BBNJ)的相关情况。2004年11月联合国大会设立了不限成员名额非正式特设工作,研究BBNJ问题,推动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方面的合作与协定。联大BBNJ国际协定不仅关系到大部分海洋生物资源,还涉及地球表面49%的面积和90%以上的海洋空间,所以政府间的谈判在所难免,由于谈判涉及内容错综复杂,为了更好地应对,中国代表团从开始2-3人增加到10多人。最后一部分是关于联合国框架下MGR相关法律协定制定的可能性探讨。首先,MGR的法律属性为公海原则或海底区域原则即人类共同财产原则。海洋基因资源包括种质资源(细菌、古菌、病毒、动物、植物等)、基因资源(微生物基因、动植物基因等)和基因产物资源(代谢与次生代谢产物)。陈老师认为第一、《生物多样性公约》涉及的基因资源是国家管辖区域内的,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基因资源从归属上就根本不同,所以无法照搬到BBNJ的谈判中;第二、BBNJ谈判中国家管辖以外区域海洋基因资源的法律定义需要重新界定;第三、海洋基因资源的范畴除了包括遗传物质本身外,还可能包括基因编码产物、新材料、新活性物质等;第四、从目前公开的范文献和专利看,欧美等国家研究开发海洋基因资源起步早,我们有必要仔细研究海洋基因资源范畴的不同界定对我国在BBNJ谈判中的利弊。

    最后,关于海洋遗传资源可分享性探讨,陈老师总共提出了6点观点:1原始样品的分享;2、海洋遗传资源种质、基因与信息分享;3、海洋遗传资源代谢产物和衍生物即功能信息的分享;4、海洋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与货币化分享;5、国家管辖内外的界定;6、科技进步对可分享性的影响。
    讲座结束后,陈老师与同学们合影留念。


 

(图文:叶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