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律论坛第3期|王新:对制假售假的犯罪人应禁止缓刑的适用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03-31 点击次数:259

    3月1日,互联网法律论坛第3期——惩治制假售假法律对策研讨会,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召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新表示,97年刑法设立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入罪的标准上有很大的完善余地。“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才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这个标准是个死数字,在实际办案中有时很难进行换算,在入罪的情形方面应该抛弃‘唯数额’论,可以考虑再加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件数等情形。”同时建议对制假售假的犯罪人应禁止缓刑的适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王新

    王新教授表示,比照打击“酒驾”的思路来打击制假售假,是一个非常好的观念,这说明假货已经引发了全社会的严重关注。但从刑事立法上讲,这两者还是有区别的。对于制假售假,现在的刑事立法已经形成了完整的罪名体系,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节罪名,以及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诈骗罪等众多的个罪名。既然立法和罪名已经够用,就不需要简单地再增设罪名,关键是结合新形势的变化,对一些过时、过缓的条款进行修正完善,并严格执法,将既有法律的惩戒性用足。他以打击制假售假的基础性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举例,“该罪是97年刑法制定的,入罪标准在刑法第140条被确定为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这是一个具体的‘死数字’,快20年未进行调整,现在看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有必要借鉴之前几个刑法修正案对逃税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贪污受贿罪的修改思路,将这个‘死数字’修改为弹性的‘数额较大’。另外,目前的打假形势日新月异,在实际办案中很难换算销售金额的情况下,还可以考虑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件数等。只要达到一定的件数,就不需要去折算成销售数额,可以直接刑事立案。”再例如,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设立了从业禁止制度,但是禁止的期限为3年至5年,这对许多制假售假分子的威慑力不够,能否在立法上考虑加入终身禁止从业的档次。
    鉴于制假售假的严峻态势和危害性,为了指导全国的司法实践,王新教授认为,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有必要联合出台司法解释,对实务中诸如共犯、明知、证据、管辖等认定难点进行规定,这种思路恰如在去年全社会呼吁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大背景下,“两高一部”与时俱进地在2016年12月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另外,王新教授认为,从司法实践上看,对制假售假的犯罪人适用缓刑的比重太高,阿里巴巴披露的数据显示已经达到79%。“判了缓刑,他还在社会上待着,还在继续干。”因此,他建议对于制假售假的犯罪人,应当严格限制,乃至禁止缓刑的适用。同时,需要建立制假售假者的黑名单制度,制售假者一旦进入黑名单体系,将彻底地从市场当中排除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