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互联网法律论坛第3期——惩治制假售假法律对策研讨会,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召开。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当前立法已经严重滞后,制假售假的犯罪成本和惩罚过低,导致造假分子“前仆后继”。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高艳东
在论坛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表示:
首先,要树立对假货零容忍的态度。明确假货就是品质中国的鸦片,要推动向假货开战的打假政策,纠正“假货促进地方经济”的误区,明确“假货损害中国形象、违背民族利益”的正确观念,培养“造假可恶、售假可恨、买假可耻、用假可笑”的社会风气。
其次,在打假机制上,要从公安为主变成全民皆兵。长期以来,打假主要靠公安力量,限于警力不足、取证困难,只能做到抓大放小,形成了猫捉老鼠的游戏局面,制假售假分子采用游击战术,制假窝点不断变换、规避措施日趋狡猾。对此,要多方联动,充分发挥消费者打假的动力和激情,释放民间动力。
打假要形成合力,多方参与,立体打假。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社会机构、商业平台、消费者各方都要参与其中,只有综合治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假货问题。
再次,提高违法成本,让造假售假者“倾家荡产”。对逐利犯罪,应当让其在经济上无利可图。在刑法上,目前的罚金标准还没有达到让造假者无利可图。刑法规定,对制假售假最高可处以销售金额2倍的罚金,这种类似于“额外税收”的罚金额远远不能震慑造假者。应当取消倍比制罚金,直接规定“并处罚金”,由司法解释根据销售数额、制售次数、危害后果等不同情况设定高额罚金。
在提高罚金总额的同时,可以参考国外“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刑事责任之外,对制假售假者施加高额的民事责任,假货的赔偿数额不以消费者损害、产品价格为基础,而以企业的营业额为基准,让造假者一次造假,终身负债。
建立惩罚性赔偿还能够激活民间打假动力。目前消费者的维权收益远远低于维权成本,普通公众买到假货,往往不了了之。如果引入惩罚性赔偿,将扭转这一局面,会形成全民乐于打假的局面。此外,提高假货赔偿额、增加维权收益,还可以促进打假领域维权律师的成长壮大,形成良性循环。
最后,从立法层面,刑法要从唯数额定罪论,转向定罪标准多元化。刑法惩治假货的相关条文远远落后于互联网时代的要求。例如,目前《刑法》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罪标准是“销售金额5万以上”,这个标准落后于打假的实践需要,以销售数额作为唯一定罪标准,给很多犯罪分子留下恶意规避法律的空间,如货物、商标分离,分散生产、售前组装,定制化生产假货而不囤货。
在立法修改时,应当参考财产犯罪的修改模式,将假货犯罪的定罪标准从一元化变成多元化。将多次制假售假、影响恶劣、受到过处理而再次制假售假等情形,同时作为定罪标准。多元化的定罪标准可以适应当前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需要,可有效地、全面地打击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
打假即将迎来历史性时刻,中国正处在打假的最好阶段。中国制造走向世界,产业升级、经济全球化加深,要求驱除假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稳步提升,日益需要高质量的商品。同时,反腐、扫黄等成功经验证明,只要国家统一部署,向假货开战,假货将很快成为一个历史名词。
再不打假,我们就会成为历史的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