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日(周六)上午9时许,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兼任教授陈新民先生做客之江校区,于曾宪梓教学楼104教室发表学术讲座。讲座以“台湾行政法学原理的挑战:行政合同法制的检讨”为主题,由余军老师主持,郑春燕老师、金承东老师出席讲座,光华法学院的师生们以及实务界人士纷纷慕名而来。
陈教授首先提出法治国家是人类法治文明史发展至今的最高境界。法治国家的概念分为形式意义的法治国家和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家。形式意义的法治国家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法规来管理国家;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家是指法律体制要配合国家的宪政,符合人权理念、时代思想和建国方向。在此,陈教授介绍了20世纪德国法学家和政治思想家卡尔·施密特先生的生平和学术成果,其对德国许多理论的建构作出了重要贡献。
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为了达到行政目的而采取各种方式,这些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涉及到人民权利义务的时候。陈教授以建设演艺中心为例,指出行政机关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可以采取公权力行为和私经济行为。采取公权力行为必须符合比例原则,穷尽其他方法,并尽可能不侵害人民权利。
在论及行政契约问题时,陈教授强调了两个重要理论:一是沃夫教授提出的“行政私法”,即行政机关在订立契约时并非完全享受私法自治,而须受到公法原则的约束;二是德国学者依甫生提出的行政法上的双阶理论,即将特定的行政行为划分为不同的阶段,适用不同类型的法律进行规制,缔约阶段为行政行为,履约阶段为民事行为。中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政府采购法》中都采用了双阶理论。
陈教授的讲座内容充实而广博,游走在理论与案例之间,将行政合同法制的相关问题深入浅出地呈现出来。在接下来的自由讨论环节中,大家踊跃提问,比如行政协议案件的管辖权、举证责任分配、国有建筑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德国双阶理论在中国行政法中的应用等,陈教授一一予以回应,尽显大家谦逊幽默之风范。最后,余军教授宣布讲座圆满结束。